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54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代 理 人 朱甚珍
債 務 人 潘正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零柒佰肆拾捌元,及其中
新台幣伍萬玖仟陸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
之百分之二點五計算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
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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