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9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陳明哲
債 務 人 詹雪娥
債 務 人 潘木堂
債 務 人 潘德豪
債 務 人 潘凱彥
一、債務人詹雪娥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佰捌拾捌萬貳仟零
肆元,及如附表㈠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人詹雪娥
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潘木堂給付之;㈡新台
幣伍拾陸萬肆仟柒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㈡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如對債務人詹雪娥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
人潘德豪、潘凱彥給付之,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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