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81號
債 權 人 石安水泥製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水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柏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之債務人為柏冠工程有限公司亦或曾柏竣,並釋
明得對曾柏竣請求之法律依據(依聲請狀所附之預拌混凝土
送貨單顯示,本件之債務人應係為柏冠工程有限公司,曾柏
竣僅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曾柏竣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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