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60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務 人 劉素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壹仟陸佰貳拾柒元,及其
中㈠新台幣壹萬肆仟零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給付
新台幣壹萬柒仟伍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
計付新台幣叁佰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
肆佰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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