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51號
債 權 人 通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俊
債 務 人 光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哲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光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最新光復科技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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