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16號
KSDV,104,司促,1716,2015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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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16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 務 人 廖彩淇(原名:廖曉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零肆佰壹拾陸元,及
  其中新台幣捌萬捌仟陸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
  個月計收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收新台幣肆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計收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
  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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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