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9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務 人 莊寶枝
債 務 人 李瓊蘭
債 務 人 李森
債 務 人 李明
債 務 人 李偉志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清貴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壹仟陸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
壹萬玖仟陸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新台幣貳佰元計算之違約
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清貴之遺產範圍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