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57號債 權 人 王思涵債 務 人 李建道即李世煌之遺產管理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建道即李世煌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正法院指定債務人李建道即李世煌之遺產管理人裁定公 文書正本。二、債務人李建道即李世煌之遺產管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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