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52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華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細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為99年9 月1 日之依據。
三、債務人邱細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