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75號
原 告 陳武進
訴訟代理人 李勝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郁婷律師
被 告 邱毅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被 告 林瑞圖
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宿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妨害名譽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02 年度附民字第359 號)移
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邱毅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二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林瑞圖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二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邱毅負擔百分之二,被告林瑞圖負擔百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邱毅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林瑞圖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邱毅、林瑞圖各於如附表一、二所示時間, 在位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TVBS無線衛星電視台」 (即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攝影棚參加前揭附表所示節目 錄影時,於該節目中發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言論,誣 指伊與訴外人葉雅強、吳銘圳、李穆生等4 人組成幫派式之 組織不法操控南部地區環保工程政府採購案件,或伊有收取 環保業者地勇公司陳啟祥之賄賂而向時任高雄市政府環保局 局長李穆生指示或施壓,取消該局對地勇公司之斷料命令, 足使社會大眾相信伊能控制政府標案或包庇業者、收受業者 之賄賂而為不法關說,嚴重貶抑伊之社會評價而毀損伊之名 譽。另邱毅又於民國101 年7 月19日晚間8 時許,在不詳地 點接受聯合報記者李昭安以電話進行採訪時,逕對李昭安陳
稱如附表三所示之言論,李昭安將如該附表三所載事項登載 於翌日(20日)聯合報A8版,亦詆毀伊之名譽。則邱毅、林 瑞圖不法侵害伊之名譽權,造成伊精神上之痛苦,自應各就 其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刊登如附件1 、附件2 所示 之道歉啟事以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此,依民法第18條、 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㈠被告邱毅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林瑞圖應給付原告 1,000 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被告邱毅應將附 件1 之道歉啟事,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中 國時報、聯合報第1 版半頁1 日。㈣被告林瑞圖應將附件2 之道歉啟事,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中國時 報、聯合報第1 版半頁1 日。㈤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邱毅部分:伊於節目中所發表言論均屬事實,事前有經相當 查證,且所發表言論內容為可受公評事項,至附表三所示聯 合報刊登內容係記者未經採訪伊本人,而逕依伊先前於他處 發表之言論內容所衍生等語。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 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 假執行。
㈡林瑞圖部分:原告為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而伊所 為系爭言論之內容與重大公共利益有關,原告之個人名譽應 為必要之退讓。本件伊已盡查證義務,且有相當理由確信系 爭言論內容為真實,依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意旨,應受 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自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等語 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 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查:
㈠被告邱毅、林瑞圖分別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在該等附表一 、二所示節目中為附表一、二所示言論之情,為兩造所不爭 ,堪信為真實。
㈡101 年7 月20日聯合報A8版刊載由該報社記者李昭安及林河 名所撰寫如附表三所示內容報導一節,有前揭報導剪報1 份 存卷可佐,並為被告邱毅所是認。邱毅固以前詞置辯;惟就 該篇報導作成之緣由,已據證人林河名於本院刑事庭到庭證 稱:本篇報導由伊與李昭安共同掛名但分別取材,伊負責採 訪洪智坤之回應,李昭安則負責採訪邱毅,其後再行整合文
字部分或交由內勤同仁整合而成等語(本院102 年度自字第 2 號卷二第101 至102 頁),及證人李昭安於本院刑事庭到 庭證稱:伊撰寫該篇報導取材全來自於以電話採訪邱毅本人 ,此外並未綜合參考自身蒐集之其他訊息,採訪時間約在10 1 年7 月19日晚間8 時許,因為伊知道邱毅晚上9 點會上節 目,故趕在錄影時間前採訪,採訪時伊在電話中有先向邱毅 表明聯合報政治組記者身分,其後邱毅便針對受訪問題回答 ,最後邱毅有再行詢問伊係何人、為何由伊採訪,並問及聯 合報政治組組長現況,伊做成本篇報導後便回傳報社等語( 同上卷第185 至189 頁)。而審諸李昭安為記者身分,基於 大眾媒體之良窳對社會具有廣大深遠影響,故媒體從業人員 通常亦具自律觀念以善盡社會責任,避免提供錯誤虛假資訊 使他人名譽受損而致己遭妨害名譽民刑事訴追,衡情當無明 知未親自採訪邱毅,卻刻意捏造經採訪之發言內容供閱聽大 眾及邱毅檢視之理;復佐以李昭安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復當 庭陳述所留存邱毅之通訊號碼,經邱毅當庭確認其中一者確 為其所使用門號無訛(同上卷第188 至189 頁),益徵李昭 安前開所述確屬有據,足認李昭安上開證述,核與事實相符 而堪採信,故上開報導內容確係李昭安依102 年7 月19日採 訪邱毅後所撰寫,邱毅有向李昭安為上開言論,應堪採認。四、原告主張被告邱毅、林瑞圖所為如附表一、二、三所示言論 (下稱系爭言論一、二、三),足以毀損伊之名譽,應依侵 權行為法律關係,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將道歉啟事刊登於報紙 以回復伊之名譽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 經查: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 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 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 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 ,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 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 院90年台上字第646 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發表評論意見 與陳述事實性質不同,前者重在表達言論者主觀之認知、感 想或觀念,後者重在描述客觀事物之內容、態樣。易言之, 前者,言論之目的重在藉由其所發表之言論,說服閱聽者接
受其所傳達屬於言論者本身之認知、感想或觀念,所為言論 是否被閱聽者接受,亦為閱聽者對為言論者之人格(例如能 力、信用、知識等)評價問題,該背景事件之真實與否,並 非閱聽者所重視。至於後者,言論之目的重在說服閱聽者接 受其所描述之事物為真實,因此,閱聽者就涉及該事物之人 、事、時、地、行為等內容之認識或評價,即會受言論者之 影響。因此,於評論意見之表達,與事實之陳述,對於閱聽 者而言,即有不同效應。對於涉及該事物之第三人所生影響 ,亦有不同。故對於言論者所發表之評論意見或事實陳述, 自應適用不同之法律原則處理。要言之,評論意見之發表, 有助於對同一事物進行多角度觀察、認識與解釋,對於該背 景事件當事人可能發生之危害,通常較為輕微,故法律對於 善意發表適當評論之人應予更大限度之保護。反之,事實之 陳述,固亦有助於真相之發現,但非真實之陳述,極易使事 件有關之人受到危害,因此,法律必須就陳述事實之言論自 由與事件當事人權利保護(尤其名譽、信用等與社會評價有 關之權利)間,取得平衡。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 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而行為人未能證明所陳述事實 為真,縱令所述事實係轉述他人之陳述,如明知或可得而知 他人轉述之事實為虛偽或未經相當查證即公然轉述該虛偽之 事實,仍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應負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責任。意見與事實混合時,則應分別判斷,若陳述事 實為真實時,應就其意見表達認定是否具不法性。反之,若 陳述者不能證明為真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查證義務,則應負 侵害他人名譽的責任。
㈡系爭言論一至三所示「陳武進非法控制南部地區公共工程招 標事宜、收取環保業者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地勇公 司)負責人陳啟祥之賄賂,介入、影響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 局(下稱高雄市環保局)對地勇公司斷料之決策」等言論, 衡諸社會通常觀念,客觀上已足以毀損原告之名譽。是應審 酌者,乃被告之行為是否具前述之不法性。茲分述如下: ⒈被告邱毅踓辯稱:洪智坤曾向伊提過李穆生、陳武進與環 保業者間之掛勾情形,其後經謝龍介告知因陳啟祥找到另 組人馬幫忙處理,而未答應林益世之索賄,同時有提及許 智傑、李穆生及陳武進及金額4 千萬元部分,涂榮徵自10 0 年底即向伊檢舉與本案相關事情,直到地勇案發生後伊 回憶起先前洪智坤說過的話,經詢問涂榮徵後得知享溫馨 聚會之事,伊再向楊秋興求證結果,其表示涂榮徵所述為 真云云,然查:
⑴證人陳啟祥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
署)101 年度他字第5901號案件中證陳:「(問:你當 時被環保局發公文斷料之後,你是否有找民意代表去環 保局關切?)我有找民意代表去陳情,陳情重點就是環 保局發文斷料沒有法源依據。(問:你找哪些民意代表 ?)我找楊見福議員、許崑源議員夫人、許智傑立委以 及劉德林議員,最後找劉德林議員有跟中鋼環保處的陶 錫富處長去環保局開會,開會重點是因為劉德林議員有 幫我找一位環保律師,那位律師在開會之前有跟我提到 ,他認為環保局開立斷料的公文是沒有法源依據,我之 前會找上劉德林議員是透過謝澤良市民代表介紹的,所 以我最後找的民意代表是劉德林議員。(問:許智傑是 你自己找的嗎?)我跟許智傑的父親認識二、三十年, 所以是我自己找的。(問:斷料這件事你有跟陳武進接 觸嗎?)完全沒有,我不認識他。(問:許智傑有因為 這件事而去找過陳武進嗎?)沒有,我聽說他是去找環 保局長李穆生,問說斷料這件事情是否適當,他並沒有 去找過陳武進。(問:你請許智傑幫你陳情,許智傑有 獲得什麼好處嗎?)沒有,因為他父親跟我是很久的朋 友,我遇到這個事情,環保局給我斷料確實是違法,我 們與環保局開會時,環保局已經知道他們違法,所以又 馬上發了公文到中鋼去說要廢止斷料公文。(問:整個 斷料到廢止斷料公文復料,據你所知,陳武進都沒有參 與其中?)是的。」等語(見高雄地檢署101 年度他字 第5901號卷第122 頁正、反面),足證系爭言論關於原 告收取環保業者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之賄賂,介入、 影響高雄市環保局對地勇公司斷料之決策等事實陳述已 難認為真實。至邱毅雖提出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 函、訴外人戴德銘偵訊筆錄(見本院卷二第92頁正、反 面,第95至96頁)、訴外人葉雅強調查筆錄為憑,惟觀 其內容,均尚不足證明其本件之事實陳述為真實。另證 人吳銘圳到庭亦證稱:「(問:陳武進有無推薦你到高 雄市政府來擔任評審委員?)沒有。」等語(見本院卷 二第189 頁),亦未證述原告與其所涉高雄市環保局勞 務採購弊有何關連。另邱毅又提出之「高雄狠角色週報 」、2012年7 月7 日ETtoday 新聞、或其他報載而主張 其所陳述之上開言論均屬事實云云;惟依最高法院92年 台上字第494 號判決意旨所稱:「報紙刊載之內容,是 否絕未摻以記者或報社編輯個人意見而與事實完全相符 ,揆諸日常經驗法則,已非無疑竇,且所刊載之訊息如 非由證人在有偵查或審判權之人員面前以言詞陳述,又
非由法院依直接審理方式加以調查,該證據資料應難認 有證據能力。」,是以上開報載,屬傳聞證據,無證據 能力,更無法證明邱毅上開所述內容為真實,自不待言 。
⑵再依證人謝龍介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到庭證稱:伊於10 1 年7 月某日國民黨召開中常會時就林益世及鳳山地區 民意代表介入幫陳啟祥喬事情,行情達4 千萬元乙事, 詢問南投市長許淑華有無聽聞此事,伊當時並未提到陳 武進之名字,許淑華斯時提到其聽過江欽良和陳啟祥很 熟,並未再多談,坐在旁邊的邱毅突然表示這個事件兜 得起來、邏輯很通,邱毅問伊是否也有聽過該等訊息, 並進而詢問李穆生及陳武進之事,然伊僅稱李穆生曾擔 任前臺南縣環保局長,並有親戚為名主持人,並未提及 任何陳武進或地勇案之具體事實等語(本院102 年度自 字第2 號卷一第213 至218 頁),及證人楊秋興於本院 刑事庭審理中證稱:伊於邱毅先前參選立委時曾介紹涂 榮徵予邱毅認識,選舉完後即很少與邱毅接觸,迄於本 院刑事庭審理時到庭作證日(即102 年7 月10日)前約 2 週曾在餐會場合遇到邱毅並討論地勇公司以4 千萬元 處理事情之事,在此餐會之前邱毅並未向伊問及此事, 伊也不記得邱毅是否曾表示其向涂榮徵查證陳武進、李 穆生及許智傑等人與斷料案之關連等語(同上卷第229 至231 頁)觀之,謝龍介及楊秋興既非地勇公司案相關 當事人,且渠等亦僅曾耳聞該案部分訊息,而輾轉與邱 毅或他人閒談傳聞,此部分至多堪認該等證人曾與邱毅 談論地勇公司案,然均未足證明邱毅於發表附表一所示 言論前,曾有就原告有介入地勇公司斷料令之具體事實 向任何人合理求證之舉。
⑶又證人即大徵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大徵公司)董事 長涂榮徵雖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到庭證稱:「本屆高雄 市長選舉李穆生及陳武進曾託人遊說伊支持陳菊但遭伊 拒絕,故高雄縣市合併後伊所有提交高雄市環保局之案 子均遭延宕及非法駁回,伊高度懷疑此係以行政手段之 名行政治報復之實,曾向邱毅抱怨高雄市環保局有人揣 測上意,伊在地勇案發生前曾跟邱毅提及陳武進常在享 溫馨KTV 休息,然未提及其在該KTV 包廂內『喬』環保 局之事,伊曾見過陳武進在高雄市長室裡,故認為陳武 進對於市政府環保局有實質影響力,邱毅曾問及陳武進 與環保局斷料令間之關連,伊向邱毅分析請其向中鋼公 司查明何人帶同陳啟祥簽訂合約及該合約之比例為何。
」等語(同上卷第219 至227 頁),然前揭證言除就大 徵公司申請案曾遭高雄市政府環保局駁回,及原告曾到 過高雄市長辦公室等節外,其餘均係出於該證人之主觀 臆測,即無從審認大徵公司申請案遭駁回之緣由與原告 有何具體關連;況陳菊與原告乃姊弟關係,原告在高雄 市政府市長室出現,亦屬正常,何以竟能無限擴大到必 與地勇案有關,此顯屬過度聯想。又證人涂榮徵於本院 刑事庭審理中亦同時證稱:「(問: 你有無向邱毅提到 陳啟祥找許智傑、許智善處理地勇公司之事?)於去年 七、八月間『許智傑已經向邱毅提告,邱毅有來詢問我 有關陳武進、李穆生、許智傑之間的事情』,我跟邱毅 提到許智傑是跟陳啟祥住在五甲南正路附近,他們通常 都是以大姐、姊夫互稱,至於許智傑及李穆生的關係, 因為許智傑是民進黨立法委員,且擔任鳳山市長多年, 我跟邱毅分析這些結構,我請邱毅去中鋼查這張合約是 如何帶進去簽,不可能沒有林益世就進去簽約,他們簽 的是多少比例的約,是百分之十六或是百分之四十的合 約。....我不知道陳武進有無介入市政府的業務,我沒 有向邱毅提到陳啟祥找陳武進去環保局溝通的事情。」 等語(同上卷第222 至223 頁),由上可知,邱毅向涂 榮徵詢問地勇案相關資料之時間點是在遭許智傑提告以 後,且涂榮徵並無向邱毅提到有關陳啟祥找陳武進去環 保局溝通的事情,足認證人涂榮徵並非邱毅於媒體上爆 料地勇案或綁標案之消息來源,更遑論邱毅有對之為相 關之查證以確認原告有不法收賄而介入、主導高雄市環 保局決策過程一節乃為真。是邱毅並未能證明其前述所 發表之言論一、三為真實以及有在發表上開言論前經過 合理之查證。
⒉被告林瑞圖雖辯稱:伊於林益世案爆發後因先接獲他人檢 舉信函,其後由高雄市政府內部人員提供環保局公文資料 ,得知地勇公司斷料令公文轉折過程,上節目前更有先向 「新聞夜總會」節目製作人沈建宏及劉惠卿查證,得知渠 等亦有獲知相同內容之訊息,才會在節目上發表該等言論 云云。然查:
⑴就林瑞圖所辯接獲檢舉信函指稱原告不法涉入地勇公司 案一節,蓋接獲檢舉本身僅係消息來源之說明,並不得 因接獲他人檢舉而遽謂自身已有查證作為,故應探究者 為,渠接獲檢舉後有無實際向何人求證該等消息內容之 真實性。況被告林瑞圖所稱檢舉信函之真實性本有待檢 驗,惟渠以須保護消息來源為由,始終未提供前開信函
具體內容及檢舉人年籍資料,亦未指明所稱高雄市政府 內部人員為何及其除提供卷附公文外,尚有無提供任何 具體指涉原告涉有不法情事之訊息供法院調查,其自未 能證明前述所發表之言論為真實,且在發表上開言論前 ,亦無由認定其已業經合理之查證義務。
⑵再證人沈建宏與證人劉惠卿固於本院刑事庭到庭證稱彼 等於錄製節目前,曾先行對相關人士進行採訪等語;惟 縱認TVBS電視台確實有先行採訪、核對一事,亦僅表示 TVBS電視台曾向民代、市政府員工進行訪問,然此仍屬 TVBS電視台工作人員為節目所做的先前準備工作而已, 林瑞圖自不得執電視台已做過相關準備工作即挪以證明 自己亦已有盡查證義務,況原告並未擔任公職,林瑞圖 僅以原告為高雄市長陳菊之弟弟,遽而推測其介入地勇 公司斷料令一案,並竟自認定TVBS電視台既已訪問相關 人士,因而放棄其他可能之查證手段,自難謂其已有相 當理由確信其所述為真實且有經過合理之查證,自不待 言。
⒊以上系爭言論所述原告非法控制南部地區公共工程招標事 宜、收取環保業者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之賄賂,介入、 影響高雄市環保局對地勇公司斷料之決策等事實陳述,均 不能證明為真,被告2 人亦均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則其等 本於前開事實所為評論,自亦非以善意所發表之適當評論 ,即具侵害原告名譽之不法性,自均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 賠償責任,堪予認定。
㈢復按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 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 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 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 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223 號判例意旨 參照)。本院審酌系爭言論已足使社會大眾產生原告能控制 政府標案或包庇業者、收受業者之賄賂而為不法關說之印象 ,而廣受負面之評價,令原告處於極度難堪之情境,堪認原 告因被告之侵權行為致其名譽受侵害,自受有精神上之痛苦 。爰審酌原告為高雄市市長之弟弟,被告2 人曾任或現任民 意代表,均為知名公眾人物,及兩造財產如卷附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兩造之經濟狀況、社會地位、損害 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慰撫金,各以20萬元為適當, 逾此部份之請求,即屬無據。
㈣又按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後段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 名譽之適當處分之規定,旨在維護被害人名譽,以保障被害
人之人格權,鑒於名譽權遭侵害之個案情狀不一,金錢賠償 未必能填補或回復,因而授權法院決定適當處分,目的洵屬 正當,而法院在原告聲明之範圍內,權衡侵害名譽情節之輕 重、當事人身分及加害人之經濟狀況等情形,認為諸如在合 理範圍內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澄清事實之聲明、登載被害 人判決勝訴之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等手段,仍不 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者,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 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尚未逾越必要之程度,惟如要求 加害人公開道歉,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 事者,即屬逾越回復名譽之必要程度,而過度限制人民之不 表意自由,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65 號解釋理由書闡釋詳明, 是應認法院判決名譽權受侵害之被害人勝訴之判決書縱經公 開,仍不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時,命加害人公開道歉始能 認為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不致損及加害人人性尊嚴。本 件原告之名譽因被告前開不實言論受有損害,然高雄市政府 已就此不實言論各節說明、澄清,此為週知之事實,足見被 原告之名譽經其反駁、說明,已有相當程度之澄清,參諸本 判決經媒體廣泛報導後,對於原告之名譽應有一定程度之回 復,無再令原告刊登道歉啟事予以回復之必要,被原告請求 被告依附件1 、2 所示刊登如附件1 、2 所示道歉啟事,難 認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邱毅、林瑞 圖各給付2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 年9 月 17日起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至其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原告勝訴部分未逾50萬元,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2 人請 求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本院酌定相當金額宣告之。至 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七、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證據,經斟酌後,認為 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 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 項、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39 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郭佳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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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節目時間及│言論內容 │卷證出處 │備註 │
│號│名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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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邱毅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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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1 年7 月│所以就是為什麼到最後會搞出玉石俱焚這種所謂│本院 102 年 │ │
│ │5 日 TVBS │的做法,因為陳啟祥在3 月9 日已經透過另外一│度附民字第 │ │
│ │電視台「掏│位的政治門神已經把他的合約內容談好了,3 月│359 號卷第 │ │
│ │新聞」 │12日簽,而林益世當時有告訴他,誰變了就是違│2 至 3 頁刑 │ │
│ │ │反我的命令,就會有不好的下場,而到了3/23果│事附帶民事起│ │
│ │ │然環保局有人檢舉,環保局發了一份很罕見、非│訴狀 │ │
│ │ │常嚴厲的的斷料令,叫做嚴禁,以前鳳馨說的嘛│ │ │
│ │ │,就開一個罰單嘛,怎麼會發一個嚴禁的斷料令│ │ │
│ │ │呢?所以站在陳啟祥的角度,他認為林益世的預│ │ │
│ │ │言果然出現了,好!那怎麼解決呢?(李濤:你│ │ │
│ │ │如果不照我的做你試試看),對,怎麼解決呢?│ │ │
│ │ │這時候蓋了局長李穆生的官章,李穆生歸誰管?│ │ │
│ │ │能夠管道李穆生的,李穆生是陳菊的弟弟陳武進│ │ │
│ │ │所介紹進來當環保局長,那我再問了,那一位政│ │ │
│ │ │治門神有沒有透過這樣的管道(沈富雄:施壓)│ │ │
│ │ │,對!找上了李穆生,以致使得5 月17日會勘沒│ │ │
│ │ │過唷,沒有改善的唷,竟然在6 月1 日發了一個│ │ │
│ │ │函,發了一個什麼樣的函呢?就說原來的命令取│ │ │
│ │ │消了!這原來的命令取消了,斷料令沒有啦!那│ │ │
│ │ │中間這個過程,很明顯的,特偵組不要查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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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1 年7 月│(一)陳啟祥認為是林益世在搞鬼,再加上高雄│本院 102 年 │ │
│ │6 日 TVBS │ 環保局開出了罕見的斷料令,這讓陳啟祥│度附民字第 │ │
│ │電視台「全│ 更加緊張,所以陳啟祥找了 5 批藍營議 │359 號卷第 │ │
│ │民開講」 │ 員去找環保局長李穆生,找了很多大咖議│3 至 5 頁刑 │ │
│ │ │ 員結果卻都沒用,所以第六批就找了許智│事附帶民事起│ │
│ │ │ 傑委員幫忙,許智傑就找了在高雄被稱為│訴狀 │ │
│ │ │ 國舅的大咖,沒多久 3 月 5 日環保局就│ │ │
│ │ │ 說有人檢舉說爐渣在農地上,之後陳啟祥│ │ │
│ │ │ 知道是林搞他的,所以3 月底就開了很罕│ │ │
│ │ │ 見的斷料令,所以陳啟祥就找了 5 批藍 │ │ │
│ │ │ 營的議員,還跟陳啟祥拍桌互嗆,但很奇│ │ │
│ │ │ 怪的劉德林到第五批去找環保局長都沒用│ │ │
│ │ │ ,第六批又找許智傑,許智傑就找了他背│ │ │
│ │ │ 後的大咖國舅,所以就擺平了環局。許智│ │ │
│ │ │ 傑承認兩件事,第一件就是他認識陳啟祥│ │ │
│ │ │ 10 多年,他家就離他家很近;第二他有 │ │ │
│ │ │ 去關心環局的部份,奇怪許智傑一搬出了│ │ │
│ │ │ 大咖,禁令就取消了,前面的5 批議員去│ │ │
│ │ │ 幾乎是藍營議員的大咖都沒用,但為什麼│ │ │
│ │ │ 許智傑搬出那個咖就奏效了?這之間究竟│ │ │
│ │ │ 有沒有涉及到金錢,中間究竟發生了什麼│ │ │
│ │ │ 事? │ │ │
│ │ │(二)許智傑你有沒有在 5 月時去找環保局長 │ │ │
│ │ │ 講陳斷料的事,你究竟是 5 月幾號去找 │ │ │
│ │ │ 環保局長處理斷料的事情?之前 5 批議 │ │ │
│ │ │ 員說都沒用,但你去卻讓環保局在 6 月 │ │ │
│ │ │ 1 日廢止斷料,環保局長便短時間內態度│ │ │
│ │ │ 改變,那許智傑委員有沒有找陳菊的弟弟│ │ │
│ │ │ ,替你向環保局長說明?許委員你只要說│ │ │
│ │ │ 你有沒有找陳菊的弟弟陳武進去跟李局長│ │ │
│ │ │ 說地勇的事情就好了? │ │ │
│ │ │(三)林掌握中鋼,許掌握高雄環保局,大家在│ │ │
│ │ │ 角力嘛。這是五福路的享溫馨,許智傑有│ │ │
│ │ │ 沒有跟新門神還有環保局長在裡頭的 VIP│ │ │
│ │ │ 包廂談斷料的事。有可能從簽約到之後斷│ │ │
│ │ │ 料都是免費的嗎?有可能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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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1 年7 月│(一)如果陳武進真正的清白沒有問題的話,其│本院 102 年 │ │
│ │8 日 TVBS │ 實誰都知道陳武進每天都高雄嘛!那陳菊│度附民字第 │ │
│ │電視台「 │ 幹麻撒這個謊呢?如果真的沒有只要說有│359 號卷第 │ │
│ │2100 週末 │ 在高雄,沒有關說就好了呀。那個 VIP │5 頁刑事附帶│ │
│ │開講」 │ 包廂是陳武進專用的。今年喝春酒的時候│民事起訴狀 │ │
│ │ │ 警察局長就帶著高級警員到享溫馨,為什│ │ │
│ │ │ 麼警察局長要帶著大批高階警官去那,就│ │ │
│ │ │ 是因為有大人物在呀!陳武進在高雄市非│ │ │
│ │ │ 常活躍的呀!所以大家都戲稱他是國舅爺│ │ │
│ │ │ 呀! │ │ │
│ │ │(二)環保局長說與許智傑見面非 5 月底,說 │ │ │
│ │ │ 李穆生又說謊了啦,他說不是 5 月底, │ │ │
│ │ │ 那時我跟許智傑說話中,他也說他在幾波│ │ │
│ │ │ 議員之後,能夠讓李穆生同意的就是陳武│ │ │
│ │ │ 進,之前連開會的時候李穆生都可以缺席│ │ │
│ │ │ ,所以議長在暴怒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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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1 年7 月│我講得很清楚,3 月 23 日環保局用史無前例的│本院 102 年 │ │
│ │9 日 TVBS │嚴禁的函文,陳啟祥神通廣大的很快的找了五波│度附民字第 │ │
│ │電視台「 │民代都失敗,最後一波劉德林失敗以後,許智傑│359 號卷第 │ │
│ │2100 議題 │大概 5 月底近去關說李穆生,這個過程,陳菊 │5 至 6 頁刑 │ │
│ │挑戰」 │的弟弟就扮演關鍵角色,很奇妙的,5 月 30 日│事附帶民事起│ │
│ │ │環保局就有內簽通過對 6 月 1 日發的公文,可│訴狀 │ │
│ │ │是大家注意唷,李穆生說他是 5 月 31 日收到 │ │ │
│ │ │地勇的改善計畫的唷!那其中的疑竇在哪?應該│ │ │
│ │ │就很清楚了。而且江湖是有行情的,成功有成功│ │ │
│ │ │的價碼,失敗有失敗的補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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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1 年7 月│環保局長李穆生是非常難剃頭的,許智傑沒有找│本院 102 年 │ │
│ │11 日 TVBS│上陳武進,許智傑沒有先找了李昆澤,然後介紹│度附民字第 │ │
│ │電視台「掏│了陳武進,這個李穆生會同意環保局的斷料禁令│359 號卷第 │ │
│ │新聞」 │最後取消?陳武進在高雄的時間每個禮拜,沒有│6 頁刑事附帶│ │
│ │ │五天也有三四天,(李濤:這個證據拿出來!)│民事起訴狀 │ │
│ │ │陳武進有沒有常在五福二路〈享溫馨〉裡面有「│ │ │
│ │ │特定」的包廂?警政人員還要到包廂裡面去朝拜│ │ │
│ │ │,連在春節的時候,蔡俊章警察局長還要帶隊到│ │ │
│ │ │享溫馨喝春酒。大家還在還在懷疑說蔡俊章幹嘛│ │ │
│ │ │帶高階警官跑到〈享溫馨〉去阿?因為享溫馨的│ │ │
│ │ │保護者是誰?他的門神是誰?就是陳武進嘛!陳│ │ │
│ │ │武進,我幫你恢復記憶好了!九如茶行也是不是│ │ │
│ │ │橋事情的地方?再讓你恢復記憶好了,他都晚上│ │ │
│ │ │10 點鐘在來來炭烤的民生店,你有沒看到跟你 │ │ │
│ │ │很多的警政人員?除了這個以外,我還有法務部│ │ │
│ │ │的公文是老江湖炭烤店!陳武進先生,你有沒有│ │ │
│ │ │住在鹽埕區七賢三路 1 號?用別人的名字所登 │ │ │
│ │ │記的住宅裡面!陳武進在高雄,幾乎等於在問邱│ │ │
│ │ │毅你是不是男人的一樣問題嘛!陳武進在高雄活│ │ │
│ │ │動之頻繁已經被稱為地下市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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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1 年7 月│第二個地方,你陳菊作為高雄地方的大家長,你│本院 102 年 │ │
│ │11 日 TVBS│到現在連你弟弟陳武進幹了什麼事,你都不知道│度附民字第 │ │
│ │電視台「掏│,你陳武進不是很威風嗎?縱貫黑白兩道,你可│359 號卷第 │ │
│ │新聞」 │以總管,但是遇到陳啟祥,你一樣阿,跟錢作怪│6 頁刑事附帶│ │
│ │ │,一樣變陳啟祥的虎阿,陳啟祥叫你去找環保局│民事起訴狀 │ │
│ │ │,叫你去打通李穆生,你就做,所以,陳菊你到│ │ │
│ │ │現在連這個都搞不清楚,我相信她是知道的阿,│ │ │
│ │ │因為知道所以才說謊,明明知道陳武進,每天在│ │ │
│ │ │高雄喬事情,還要騙,說她弟弟不在高雄在宜蘭│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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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1 年7 月│(一)邱毅說,洪智坤與他談了高雄市長陳局的│本院 102 年 │ │
│ │20 日於 │ 弟弟陳武進和高雄市政府環保局長李穆生│度附民字第 │ │
│ │TVBS 新聞 │ 的『關係』,並說陳武進加入陳菊核心後│359 號卷第 │ │
│ │台接受聯合│ ,就形成『幫派式的組織』,這些人跟他│7 至 8 頁刑 │ │
│ │報採訪 │ 曾舉發的『老江湖碳烤店』案是原班人馬│事附帶民事起│ │
│ │ │ 、不謀而合。 │訴狀 │ │
│ │ │(二)邱毅說,他和洪智坤為何見面不能對外說│ │ │
│ │ │ 明,『只能說是有人撮合、不期而遇,而│ │ │
│ │ │ 且相談甚歡』,後來他與洪智坤就沒有再│ │ │
│ │ │ 見過面,不過陸續有透過『中間人』接觸│ │ │
│ │ │ ,洪智坤還曾提供多張照片,其中有一張│ │ │
│ │ │ 是陳武進、李穆生和廢五金業者的合照,│ │ │
│ │ │ 當時不知道那個業者是誰,『現在想起來│ │ │
│ │ │ ,那個人可能是陳啟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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