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74號
KSDV,103,重訴,74,20150113,6

1/2頁 下一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74號
原   告 李穆生
訴訟代理人 吳幸怡律師
      蔡鴻杰律師
被   告 邱毅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被   告 林瑞圖
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律師
      曾宿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妨害名譽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02 年度附民字第482 號)移
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邱毅林瑞圖各於如附表一、二所示時間, 在位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TVBS無線衛星電視台」 (即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攝影棚參加如附表一、二所示 節目錄影時,於各該節目中發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言 論(下稱系爭言論一、二),甚至直接指明地勇選礦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地勇公司)斷料事件,係伊經由訴外人許智傑 、陳武進等人之關說而下令為之,實已造成一般人誤認伊身 為公職人員卻收受不法利益、未依法行政之負面評價,足以 讓社會大眾指摘伊為貪贓枉法之人,造成伊之人格社會評價 被貶低,致使伊之名譽受損。是被告不法侵害伊之名譽權, 造成伊之精神上痛苦,自應各就其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並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以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爰 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第18條規定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邱毅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2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林瑞圖應給付原告 2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被告邱毅林瑞圖應分別於本判 決確定後30日內,以20級以上標楷體粗黑字體刊登如附件所 示道歉啟事於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第(A1版)下 半頁1 日。㈣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
邱毅部分:
⒈伊於節目中所發表言論均屬事實,事前有經相當查證,且



所發表言論內容為可受公評事項等語。
⒉並聲明:
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林瑞圖部分:
⒈原告為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而伊所為系爭言論 之內容與重大公共利益有關,原告之個人名譽應為必要之 退讓。本件伊已盡查證義務,且有相當理由確信系爭言論 內容為真實,依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意旨,應受憲法 言論自由之保障,自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等語置 辯。
⒉並聲明:
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被告邱毅林瑞圖各於如附表一、二所 示時間,在「TVBS無線衛星電視台」攝影棚參加如附表一、 二所示節目錄影時,於各該節目中發表如附表一所示系爭言 論一、如附表二所示系爭言論二。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 、第19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侵害他人名譽權之行為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須其行為具備主觀上故意過失與責 任能力,客觀上應有侵權行為及造成他人名譽受損結果,行 為與結果間並應有因果關聯,而其行為須為不法,始足當之 。又按名譽權是否受到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 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貶 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行為 。次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 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 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 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 條第3 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 0 條第3 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 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 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



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 ,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 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 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 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 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 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 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 申言之,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 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 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 其為真實者(參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 號解釋); 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 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 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是行為人以善意發 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或行為人雖不 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所言為真實之舉證責任應有相當 程度之減輕(證明強度不必至於客觀之真實),且不得完全 加諸於行為人。倘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可認有相當理由 確信其為真實,或對行為人乃出於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 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不利之情節未善盡舉證 責任者,均不得謂行為人為未盡注意義務而有過失。縱事後 證明其言論內容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 償責任,庶幾與「真實惡意」(actual malice )原則所揭 櫫之旨趣無悖(最高法院年度93年度台上字第1979號判決參 照)。復按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 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 ,應足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8判決意旨參照) 。又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促進民主政治發展、實 現多元社會價值之功能。對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 ,或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應為 較高程度之退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92號判決意旨 參照)。
㈡經查:
⒈訴外人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為謀求地勇公司之商業利益 ,對時任立法委員之訴外人林益世許以高額賄賂,而由林 益世向主管機關與公股事業施壓以取得爐下渣與轉爐石合 約,嗣陳啟祥林益世要求代價過高無法負荷,遂於民國 101 年3 月10日,至林益世住處商量是否可以降低金額, 因未達成共識,自此陳啟祥即決意不再支付林益世代價,



並不再與林益世聯絡,然地勇公司於同年3 月23日,因高 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高雄市環保局)接獲檢舉,指 地勇公司大量堆積金屬礦渣,而發文(下稱斷料令)要求 和地勇公司簽有「脫硫渣銷售合約」之中國鋼鐵股份有限 公司等停止提供各類爐渣給地勇公司,致地勇公司經營困 難,陳啟祥打聽後認係林益世不滿其未同意交付賄款而施 壓斷料,遂於101 年6 月間某日,以其與林益世談話之錄 音為本,向媒體揭露有關林益世向其收受、要求賄款之內 容,並於同年6 月26日下午向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 遞交自首狀等情,此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金訴字 第47號刑事判決可明。其次,陳啟祥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01 年度他字第5901號案件中 證陳:「(問:你當時被環保局發公文斷料之後,你是否 有找民意代表去環保局關切?)我有找民意代表去陳情, 陳情重點就是環保局發文斷料沒有法源依據。(問:你找 哪些民意代表?)我找楊見福議員、許崑源議員夫人、許 智傑立委以及劉德林議員,最後找劉德林議員有跟中鋼環 保處的陶錫富處長去環保局開會,開會重點是因為劉德林 議員有幫我找一位環保律師,那位律師在開會之前有跟我 提到,他認為環保局開立斷料的公文是沒有法源依據,我 之前會找上劉德林議員是透過謝澤良市民代表介紹的,所 以我最後找的民意代表是劉德林議員。(問:許智傑是你 自己找的嗎?)我跟許智傑的父親認識二、三十年,所以 是我自己找的。(問:斷料這件事你有跟陳武進接觸嗎? )完全沒有,我不認識他。(問:許智傑有因為這件事而 去找過陳武進嗎?)沒有,我聽說他是去找環保局長李穆 生,問說斷料這件事情是否適當,他並沒有去找過陳武進 。(問:你請許智傑幫你陳情,許智傑有獲得什麼好處嗎 ?)沒有,因為他父親跟我是很久的朋友,我遇到這個事 情,環保局給我斷料確實是違法,我們與環保局開會時, 環保局已經知道他們違法,所以又馬上發了公文到中鋼去 說要廢止斷料公文。…」等語(見高雄地檢署101 年度他 字第5901號卷第122 至123 頁)。又監察院糾正高雄市政 府之糾正文之內容載以:「高雄市政府所屬環境保護局未 依應有職掌及法規製發地勇公司斷料公文在先,復未俟該 公司改善計畫送局前即率予簽擬作廢前函程序,違反聯合 會勘結論,又該等公文皆未敘明法源依據,決策過程倉促 且欠周延,致遭輿論質疑,確有違失」等語,此有監察院 之糾正文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三第31頁正、反面)。由上 可知,陳啟祥為求取得轉爐石原料,對林益世行賄,嗣其



未再同意交付賄款後,適高雄市環保局於101 年3 月23日 未依應有職掌及法規製發地勇公司斷料公文,陳啟祥經打 聽後認係林益世不滿其未同意交付賄款而施壓斷料,故透 過民進黨立委許智傑向時任高雄市環保局局長之原告陳情 ,而高雄市環保局復未俟地勇公司改善計畫送局前即率予 簽擬作廢前函程序,違反聯合會勘結論等情,應屬真實之 事。
⒉而陳啟祥既係因打聽後認係林益世不滿其未同意交付賄款 而施壓斷料,遂向媒體揭露有關上述林益世向其收受、要 求賄款之內容,則已引發社會輿論對於政治人物藉由關說 、施壓收取不法利益之撻伐及追查之呼籲,則針對高雄市 環保局對於陳啟祥之地勇公司堆置場因污染環境,屢遭陳 情之事,改變原先所採取嚴禁相關事業再提供爐渣予地勇 公司之態度,此一轉折過程定當成為眾人評論之焦點。衡 以原告於檢察官偵查時除坦承公文發出去後,確有受到各 方民意代表之關說等語外(見高雄地檢署101 年度他字第 7979號卷第162 頁背面),復經檢察官質以「最後為什麼 公文會廢止?」時,原告更供稱:101 年5 月間,高雄市 政府副祕書長許傳盛有召開協調會,在協調會中陳啟祥有 承諾他一共堆置了6 個地點,1 個地點可以用1 個月來改 善,所以6 個地點就是6 個月可以改善完畢,這個協調會 有做成會議紀錄並有送到市府去核定,由許副祕書長批示 ,批示後就生效,因為環保局本來發文給公司的目的,本 來就是希望陳啟祥具體承諾改善的期程,目的既已經達成 ,所以就發文發止前函等語(見前開卷第162 頁背面、第 163 頁正面)。稽之原告上開所述,地勇公司顯然未依高 雄市環保局之原先要求改善完成,事後卻因高雄市政府副 祕書長之介入協調,高雄市環保局在毫無依據之情況下, 政策急轉彎,將前開101 年3 月23日之函文廢止,自毀立 場。其間之轉折,原因為何?有無貪污舞幣?令人啟疑。 從而,高雄市政府轄下、行賄林益世之地勇公司遭高雄市 環保局斷料後,委由民意代表陳情而復料之轉折過程,是 否有藉關說從中牟取私人利益等事項,自係涉及社會利益 而為市民所關心之公共事務,本即為可受公評之事。 ⒊而TVBS電視臺所製播之「2100掏新聞」、「2100全民開講 」等節目,實屬評論時事之談話性節目,故節目來賓被告 邱毅之系爭言論一關於時任高雄市環保局局長之原告處理 地勇公司斷料、復料之公務行為,是否接受關說、有無牽 涉不法利益等情,既有前揭⒈所示事實作為依憑,且觀其 就原告部分處理地勇案所述,並未逸脫該事件議題之外,



則其以上開事件為基礎,就原告處理該事務之言行提出質 疑及批判,俾供社會大眾判斷,即係屬出於維護人民權益 之善意發表言論,尚未逾越適當評論範圍,應為憲法言論 自由所保障,而欠缺侵權行為之違法性。從而,原告主張 邱毅發表系爭言論一關於其與地勇公司斷料令部分係不法 侵害其名譽權云云,自不足據。
⒋至被告林瑞圖發表系爭言論二亦係針對地勇公司斷料禁令 之事所發表之言論,而依據林瑞圖所提出附卷之訪談手稿 及「受訪者(高市府被約談者)口白」(即錄音打字譯文 ,見本院卷一第79頁至第88頁),均有記載訴外人陳武進 給原告30萬元等意旨之內容。而前開訪談手稿上所書寫「 陳武進-->李穆生,NT30」等語,乃係證人即TVBS新聞夜 總會執行製作人劉惠卿之筆跡,又前開「受訪者(高市府 被約談者)口白」之內容,則係證人劉惠卿所為之訪談紀 錄等情,業據該證人於檢察官偵查時證稱:「受訪者(高 市府被約談者)口白是我做的訪談紀錄。前開訪談手稿部 分是我的字跡,這是受訪者告訴我的內容。我有訪問受訪 者,受訪者有跟我說陳武進李穆生30萬元。這個事件我 們有訪問高雄市政府現任或前任公務員,再由他們講出的 內容如果有講出相關人士,我們會再進行相關的訪查」等 語(轉載自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03 年度 易字第223 號刑事判決書),佐以證人即101 年7 月至8 月間擔任TVBS新聞夜總會節目執行製作人沈建宏於本院另 案審理時亦證稱:「通常製作一集節目,一早會通知我們 要邀請的來賓,所以早上我們就會告訴被告林瑞圖,我們 今天要討論何種事項,被告林瑞圖就會去做查證,來賓要 告訴我們他有問到的東西,我們才會邀請他來,所以依我 的印象所及,我被告林瑞圖所談到的訊息,被告林瑞圖說 他都有做過相關的查證,並且大部分事實與我們記者或者 執行製作人劉惠卿所瞭解到的訊息並沒有太大差別」等語 (見本院102 年度自字第2 號刑事卷二第149 至150 頁) ,足證林瑞圖為系爭言論二非屬毫無根據或無端臆測之言 論,亦經劉惠卿訪談相關公務員後所獲悉。衡諸林瑞圖參 加該節目議論前開高雄市環保局對地勇公司斷料禁令之轉 折過程,而前開決策轉彎之時,原告為高雄市環保局長, 揆諸首開說明,其自願進入公眾領域,就個人名譽之私人 法益與言論自由之公共法益為權衡時,自應為較高程度之 退讓,其如不能證明林瑞圖係屬惡意或重大過失而發表系 爭言論二關於貶損其社會評價部分,則林瑞圖就其所發表 言論為真實之舉證責任,自應有相當程度之減輕。從而依



上情研判,可認林瑞圖主觀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為真 實,原告既不能證明林瑞圖係出於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 肇因重大過失之疏失、輕率,顯然即可得知其虛偽之情形 下,而惡意發表系爭言論二,尚不能僅因林瑞圖不能證明 所指述事實為真,即謂係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 ,而令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㈢原告另主張被告邱毅於如附表一編號6 、7 節目中發表系爭 言論一指述「李穆生基本上、吳銘圳都是高雄陳菊弟弟陳武 進整個進行所謂的環保工程綁標集團的核心人物。」、「葉 雅強就透過陳武進李穆生介紹給陳菊,成功了,擔任環保 局長。所以李穆生葉雅強陳武進就成為一個非常的金三 角關係,接著再從宜蘭拉進了吳銘圳,就成了堅強的四人幫 ,四人幫的頭是陳武進,環保局長握有行政權的叫李穆生, 廠商代表叫葉雅強、學者專家代表叫吳銘圳,成為堅強的綁 標四人幫。」等語,亦侵害其名譽權云云,邱毅固不爭執其 為前揭陳述,惟否認此有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等語。經查: 原告時任高雄市環保局長,其涉嫌任內高雄市環保局勞務採 購標案圍標弊案,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高 雄市調處移送偵辦,雖檢察官於103 年8 月5 日始對原告及 訴外人吳銘圳等其餘4 名被告提起公訴,此有該署檢察官10 1 年度偵字第22926 號、102 年度偵字第17914 號起訴書乙 份在卷可參,然依該起訴書所載證據清單可知,檢調前於10 0 年間起即陸續對原告在內之相關涉案人等為調查作為,邱 毅此部分言論已非空穴來風,參以訴外人吳銘圳前為高雄市 環保局在多項勞務採購標案所遴聘之評選委員,而其於101 年8 月1 日因涉及嘉義縣政府勞務採購弊案遭檢方聲押,此 亦有邱毅提出同日中央通訊社之網路新聞列印資料在卷足佐 (見本院101 年度審自字第22號卷二第53頁),則邱毅之上 述言論,自不因仍待法院調查釐清,即得謂無相當理由確信 其所言為真實,而認其係出於故意捏造,或有明知為不實或 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之惡意情事。依上開 說明,亦難令其負侵權行為之責。
五、綜上所述,被告邱毅發表系爭言論一欠缺侵權行為之違法性 ;另被告林瑞圖發表系爭言論二,依其所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綜合研判,可認其所指述之事實,雖不能證明為真實,惟 已為適當查證,主觀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原告尚不 能證明林瑞圖係出於惡意發表系爭言論二,自不構成因故意 或過失而不法侵害其名譽之侵權行為。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邱毅林瑞圖各給付250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邱毅林瑞圖並應分別於本判決確定後30日內,以20級 以上標楷體粗黑字體刊登如附件1 、2 所示道歉啟事於蘋果 日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第(A1版)下半頁1 日,以回復 其名譽,不應准許,其就金錢請求部分之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郭佳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表一:
┌─┬─────┬─────────────────────┐
│編│節目時間及│言論內容 │
│號│名稱 │ │
├─┴─────┴─────────────────────┤
│【被告邱毅部分】 │
├─┬─────┬─────────────────────┤
│1 │101 年7 月│(一)陳啟祥認為是林益世在搞鬼,再加上高雄│
│ │6 日「2100│ 環保局開出了罕見的斷料令,這讓陳啟祥
│ │掏新聞」、│ 更加緊張,所以陳啟祥找了 5 批藍營議 │
│ │「2100全民│ 員去找環保局長李穆生,找了很多大咖議│
│ │開講」 │ 員結果卻都沒用,所以第六批就找了許智│
│ │ │ 傑委員幫忙,許智傑就找了在高雄被稱為│
│ │ │ 國舅的大咖,沒多久 3 月 5 日環保局就│
│ │ │ 說有人檢舉說爐渣在農地上,之後陳啟祥
│ │ │ 知道是林搞他的,所以3 月底就開了很罕│
│ │ │ 見的斷料令,所以陳啟祥就找了 5 批藍 │
│ │ │ 營的議員,還跟陳啟祥拍桌互嗆,但很奇│
│ │ │ 怪的劉德林到第五批去找環保局長都沒用│
│ │ │ ,第六批又找許智傑,許智傑就找了他背│
│ │ │ 後的大咖國舅,所以就擺平了環局。許智│
│ │ │ 傑承認兩件事,第一件就是他認識陳啟祥
│ │ │ 10 多年,他家就離他家很近;第二他有 │
│ │ │ 去關心環局的部份,奇怪許智傑一搬出了│
│ │ │ 大咖,禁令就取消了,前面的5 批議員去│
│ │ │ 幾乎是藍營議員的大咖都沒用,但為什麼│




│ │ │ 許智傑搬出那個咖就奏效了?這之間究竟│
│ │ │ 有沒有涉及到金錢,中間究竟發生了什麼│
│ │ │ 事? │
│ │ │(二)許智傑你有沒有在 5 月時去找環保局長 │
│ │ │ 講陳斷料的事,你究竟是 5 月幾號去找 │
│ │ │ 環保局長處理斷料的事情?之前 5 批議 │
│ │ │ 員說都沒用,但你去卻讓環保局在 6 月 │
│ │ │ 1 日廢止斷料,環保局長便短時間內態度│
│ │ │ 改變,那許智傑委員有沒有找陳菊的弟弟│
│ │ │ ,替你向環保局長說明?許委員你只要說│
│ │ │ 你有沒有找陳菊的弟弟陳武進去跟李局長│
│ │ │ 說地勇的事情就好了? │
│ │ │(三)林掌握中鋼,許掌握高雄環保局,大家在│
│ │ │ 角力嘛。這是五福路的享溫馨,許智傑有│
│ │ │ 沒有跟新門神還有環保局長在裡頭的 VIP│
│ │ │ 包廂談斷料的事。有可能從簽約到之後斷│
│ │ │ 料都是免費的嗎?有可能嗎? │
├─┼─────┼─────────────────────┤
│2 │101 年7 月│環保局長說與許智傑見面非 5 月底,說李穆生
│ │8 日「2100│又說謊了啦,他說不是 5 月底,那時我跟許智 │
│ │週末開講」│傑說話中,他也說他在幾波議員之後,能夠讓李│
│ │ │穆生同意的就是陳武進,之前連開會的時候李穆│
│ │ │生都可以缺席,所以議長在暴怒呀! │
├─┼─────┼─────────────────────┤
│3 │101 年7 月│我講得很清楚,3 月 23 日環保局用史無前例的│
│ │9 日「2100│嚴禁的函文,陳啟祥神通廣大的很快的找了五波│
│ │全民開講」│民代都失敗,最後一波劉德林失敗以後,許智傑│
│ │ │大概 5 月底近去關說李穆生,這個過程,陳菊 │
│ │ │的弟弟就扮演關鍵角色,很奇妙的,5 月 30 日│
│ │ │環保局就有內簽通過對 6 月 1 日發的公文,可│
│ │ │是大家注意唷,李穆生說他是 5 月 31 日收到 │
│ │ │地勇的改善計畫的唷!那其中的疑竇在哪?應該│
│ │ │就很清楚了。而且江湖是有行情的,成功有成功│
│ │ │的價碼,失敗有失敗的補償。 │
├─┼─────┼─────────────────────┤
│4 │101 年7 月│(一)環保局可以勒令他停業的,結果環保局沒│
│ │11日「2100│ 有,採了一個虛假的斷料公文!誰去幫他│
│ │掏新聞」、│ 陳情,誰去幫陳啟祥,誰去幫地勇陳情,│
│ │「2100全民│ 第一波是楊見福議員,第二波是議長、議│
│ │開講」 │ 長的夫人,第三波是一位媒體公會理事長│




│ │ │ ,第四波又是議長夫人,第五波是國民黨│
│ │ │ 議員劉德林,第六波關鍵的,是環保局長│
│ │ │ 李穆生轉向的,就是許智傑,民進黨的立│
│ │ │ 委。 │
│ │ │(二)環保局長李穆生是非常難剃頭的,許智傑│
│ │ │ 沒有找上陳武進,許智傑沒有先去找了李│
│ │ │ 昆澤,然後介紹了陳武進,這個李穆生會│
│ │ │ 同意環保局的斷料禁令最後取消? │
├─┼─────┼─────────────────────┤
│5 │101 年7 月│(一)新門神難道坐視讓陳啟祥被拉過去嗎?當│
│ │30日「2100│ 然不是,新門神最重要的武器就是環保局│
│ │全民開講」│ 的壓力,而環保局的壓力來自哪裡呢?那│
│ │ │ 環保局的壓力來自哪裡呢?當然來自李穆│
│ │ │ 生呀!李穆生揚言告我,不過他的下場會│
│ │ │ 跟林益世一樣,告訴變成是一場笑話嘛!│
│ │ │ 而能夠管得動李穆生的只有陳菊的弟弟陳│
│ │ │ 武進,所以為何陳菊還要說謊說他弟弟不│
│ │ │ 在高雄?這是一個心虛的表現嘛!這也是│
│ │ │ 陳菊為什麼要公然說謊,說陳武進都在宜│
│ │ │ 蘭不在高雄,這是一個心虛的表現嘛! │
│ │ │(二)而我們所知道的許智傑,到環保局兩次關│
│ │ │ 說,很重要的許智傑,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 │ │ ,當然是扮演,大概是在層級比較低的小│
│ │ │ 弟的角色。而環保局最關切的是什麼?當│
│ │ │ 我講過捉放曹這三個字,一開始的斷料,│
│ │ │ 是過去徐志明的辦公室主任,也就是陳啟│
│ │ │ 祥最早地勇的舊門神,最老牌的門神,的│
│ │ │ 辦公室主任,是負責陳志明跟陳啟祥在聯│
│ │ │ 繫的,就是現在高雄市現在的副議長蔡昌│
│ │ │ 達,提出斷料,斷料嘛!環保局配合嘛!│
│ │ │ 就斷料嘛!而斷料以後,緊接著發了一紙│
│ │ │ 很奇怪的公文,照講環保局應該對地勇長
│ │ │ 期污染,被開過11次罰單的地勇,應該給│
│ │ │ 他停斷水斷電,勒令停工啊!他對別的公│
│ │ │ 司也如此啊!為什麼對地勇獨有青睞?為│
│ │ │ 什麼發了一紙虛文,叫中鋼跟其他的公司│
│ │ │ ,來給陳啟祥斷料?然後緊接著就有六波│
│ │ │ 的民意代表,絡繹不絕的到環保局,去進│
│ │ │ 行關說。而最後在5 月31日,整個環保局│
│ │ │ 轉向,把這份斷料的公文取消,中間的問│




│ │ │ 題在哪裡?李穆生其實無意中已經透露了│
│ │ │ ,3 月5 日帶了五個友人到享溫馨KTV 的│
│ │ │ 包廂裡去,你承認的啊!做什麼?哪些友│
│ │ │ 人? │
├─┼─────┼─────────────────────┤
│6 │101 年8月 │(一)我這樣說好了,李穆生昨天壹週刊打給他│
│ │1 日 TVBS │ ,他原來是臺南縣環保局局長,因為永生│
│ │電視台「 │ 弊案被起訴,丟了官,被陳武進拉到高雄│
│ │2100 掏新 │ 擔任環保局長,昨天壹週刊問他,他也不│
│ │聞」 │ 知道被陳啟祥爆料多少,有沒有被錄音,│
│ │ │ 所以心虛嘛,陳菊也希望他辭掉啦!他的│
│ │ │ 聲明是沒有向陳啟祥索賄,那有沒有收賄│
│ │ │ 呢?李穆生基本上、吳銘圳都是高雄陳菊│
│ │ │ 弟弟陳武進整個進行所謂的環保工程綁標│
│ │ │ 集團的核心人物。 │
│ │ │(二)李穆生又說他在 3 月 5 日帶了五個友人│
│ │ │ 到高雄五福二路的享溫馨 KTV。我還是要│
│ │ │ 再追問,那五個友人是誰?明明那天下午│
│ │ │ 就在開會,要決定要不要對地勇用行政命│
│ │ │ 令斷料。你那五個友人是誰?斷料的目的│
│ │ │ 何在? │
├─┼─────┼─────────────────────┤
│7 │101 年8月 │(一)葉雅強在高雄擁有很多環保公司,葉雅強
│ │2 日 TVBS │ 跟誰特別好,跟李崑澤也就是陳菊的姪子│
│ │電視台「 │ ,李穆生就是透過葉雅強認識陳武進的。│
│ │2100 掏新 │ 葉雅強明明是高雄的公司怎麼會牽扯到嘉│
│ │聞」 │ 義的案子呢?因為他就是屬於南臺灣的綁│
│ │ │ 標集團一起的。 │
│ │ │(二)是喊水會結凍(臺語)的廠商,我說一個│
│ │ │ 你們就懂了,最近李穆生開始有名了,李│
│ │ │ 穆生原來是臺南縣環保局局長,因為涉案│
│ │ │ ,丟了官,他希望能進入陳菊陣營,就找│
│ │ │ 了葉雅強去找陳菊,可是陳菊那時候喜歡│
│ │ │ 另外一個人 - 蕭裕正,所以蕭裕正擔任 │
│ │ │ 環保局局長,他背後是洪智坤,所以李穆│
│ │ │ 生透過葉雅強的關說就失敗了。之後因為│
│ │ │ 蕭裕正涉嫌弊案所以沒幹了,而洪智坤被│
│ │ │ 陳武進取代了,而葉雅強就透過陳武進把│
│ │ │ 李穆生介紹給陳菊,成功了,擔任環保局│
│ │ │ 長。所以李穆生葉雅強陳武進就成為│




│ │ │ 一個非常的金三角關係,接著再從宜蘭拉│
│ │ │ 進了吳銘圳,就成了堅強的四人幫,四人│
│ │ │ 幫的頭是陳武進,環保局長握有行政權的│
│ │ │ 叫李穆生,廠商代表叫葉雅強、學者專家│
│ │ │ 代表叫吳銘圳,成為堅強的綁標四人幫。│
│ │ │(三)那我接著就要說了!陳武進,來,我們,│
│ │ │ 我昨天看了這個,高雄的地檢署去嘉義辦│
│ │ │ 的這個採購案,裡面十三個聲押的名單以│
│ │ │ 後啊,我驚訝之餘啊,我真的要向李穆生
│ │ │ 再問一個問題,我一直在問這個問題(李│
│ │ │ 濤:你請說),3 月 5 號(李濤:哪一 │
│ │ │ 年?)今年,3 月 5 號,當時候我說, │
│ │ │ 陳武進在高雄,五福二路享溫馨 KTV,有│
│ │ │ 一個專屬的包廂,跟李穆生在裡面有密會│
│ │ │ ,當天有密會,李穆生後來承認他當天確│
│ │ │ 實帶了五個友人,五個友人到享溫馨 KTV│
│ │ │ ,但是否認他跟陳武進見面。我現在要追│
│ │ │ 問李穆生,他說你有當事人澄清專線嗎?│
│ │ │ 我追問李穆生,你那五個友人的名字現在│
│ │ │ 可以說了吧?你那五個人的名字可以說了│
│ │ │ 吧?這五個人,你沒有講過這五個人的名│
│ │ │ 字!... 你現在李穆生可以提出來了,為│
│ │ │ 什麼 3 月 5 號到享溫馨 KTV 裡面,你 │
│ │ │ 的那五位友人裡面,今天被聲押被收押的│
│ │ │ 比率如此之高?你該提出說明啊,那你跟│
│ │ │ 這個弊案有沒有關係? │
└─┴─────┴─────────────────────┘
附表二:
┌─┬─────┬─────────────────────┐
│編│節目時間及│言論內容 │
│號│名稱 │ │
├─┴─────┴─────────────────────┴│【被告林瑞圖部分】
├─┬─────┬─────────────────────┐
│1 │101 年7 月│(一)許智傑有沒有姓陳的,那個姓陳的跟陳菊│
│ │6 日「新聞│ 關係深厚?政策才會急轉彎啦,公文反應│
│ │夜總會」 │ 怎麼這麼快,一定要有強力人士,且許智│
│ │ │ 傑當過市長,那公文上呈到市長室,市長│
│ │ │ 要不要先查一查、看一看?高雄市環保局│
│ │ │ 如果是針對地勇違法的事情,怎麼會去要│




│ │ │ 求中鋼停料?這裡面擺平地方政府一定有│
│ │ │ 拿錢呀!那圖中那群利益團體我剛剛有講│
│ │ │ ,跟陳菊有關係深厚的人被拜託去跟環保│
│ │ │ 局喬! │
│ │ │(二)環保單位所做的行政處分通常都是開罰單│
│ │ │ ,之後才是勒令停業,之後才是斷水斷電│
│ │ │ ,怎麼會有嚴禁別人停止供料呢?而且環│
│ │ │ 保局很急著發公文,5 月 20 幾號會勘紀│
│ │ │ 錄先說公文指示建議,可是中鋼照常停料│
│ │ │ ,5 月 30 日又發公文,6 月 1 日又更 │
│ │ │ 改發個公文說前面作廢;6 月 4 日又發 │
│ │ │ 一個公文要開協調會,人家地勇跟中鋼的│
│ │ │ 事別人都不急,你環保局急什麼? │
├─┼─────┼─────────────────────┤
│2 │101 年7 月│陳啟祥確實有去找過國民黨民進黨,立委也有找│
│ │7 日「週末│,但找林國正沒有用,許智傑才有用,許智傑透│
│ │開講」 │過陳菊的弟弟以及高雄市三個議員去跟環保局溝│
│ │ │通,所以才會有 5 月 30 日的公文,大轉彎,6│
│ │ │月 1 日才會說公文無效,他找了立委加議員。 │
├─┼─────┼─────────────────────┤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