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76號
KSDV,103,訴,376,2015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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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76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郭俊生 
      崧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和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雅喬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經濟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枝來 
訴訟代理人 莊明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上訴利
益為新台幣(下同)422,99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 元,
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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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經濟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崧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