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76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郭俊生
崧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和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雅喬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經濟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枝來
訴訟代理人 莊明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上訴利
益為新台幣(下同)422,99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 元,
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