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號原 告 郭宗綸 原 告 郭淑慧 原 告 郭聰良 原 告 郭蔡蜜貞訴訟代理人 郭政韶 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郭顏玉杏兼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顏玉杏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豐徽律師被 告 郭香梅 被 告 蘇李秀金被 告 盧美貌 被 告 蔣月華 被 告 陳正昇 被 告 林震惠 被 告 朱日錡 被 告 曾子章 被 告 許薇君 被 告 温金珠 被 告 蔡福安 被 告 蔡佳靜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羅足喜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聖祐 被 告 戴詹秋菊被 告 張浩然 被 告 洪孟郎 訴訟代理人 藍森財 被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訴訟代理人 劉載文 訴訟代理人 呂紹陽 被 告 曾慶蘭 訴訟代理人 劉秀華 被 告 林文得 被 告 吳寶鳳 被 告 張玉環 被 告 李謝美惠被 告 温時游 被 告 邱煊梅 被 告 溫熠明 被 告 黃曾阿盆被 告 呂桂林 被 告 劉克源 被 告 林鄂雲 被 告 張元標 被 告 李葉金絲被 告 張秋菊 被 告 王徽枝 被 告 黎美蘭 被 告 高木燦 被 告 曾慶蘭 訴訟代理人 劉秀華 被 告 舒陳明菊被 告 賴明珠 被 告 陳甲三 被 告 林慧珍 被 告 廖采君 被 告 黃陳月英被 告 蕭敏鈴 被 告 蘇鴻娟 被 告 謝莊芳玉被 告 丁美月 被 告 姜丁進 被 告 蔡德安 被 告 梁吳阿英被 告 許秀玉 被 告 許莉萍 被 告 冉林花妹被 告 毛嘉鳳 被 告 毛彩楨即毛嘉芬被 告 毛佳甄即毛嘉芳被 告 毛嘉莉 被 告 毛曾淑惠被 告 顏玉雲 被 告 謝博文 被 告 黃朱月娥被 告 郭智慧 被 告 樊淑珍 被 告 樊葉季珠被 告 樊淑珍 被 告 王樊淑慧被 告 蕭明德 被 告 朱景玲 被 告 張吉全 被 告 吳清嵐 被 告 牟子瑜 被 告 楊美娜 被 告 張小紅 被 告 王合芬 被 告 蔡蘇春花被 告 陳日東 被 告 李宗福 被 告 溫曼雅 被 告 楊鄧來妹被 告 舒素蓉 被 告 吳佩菁 被 告 劉健華 被 告 林睿辰 被 告 楊信琪 被 告 唐麟岳 被 告 洪欣媛 被 告 洪英銘 被 告 鄧慈俙 被 告 吳輝東 被 告 宋凌雲 被 告 林瓊華 被 告 朱立仁 被 告 味婉琪 被 告 羅章華 被 告 劉能定 被 告 劉慧恩 被 告 劉芳芸 被 告 劉汝惠 被 告 趙榮琪 被 告 謝玉娟 被 告 沈恩如 前列林文得等8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陳景裕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被告朱日錡業於民國103 年9 月17日變更住所,以致本院於104 年1 月20日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未合法送達,另被告劉克源業於94年間死亡,雖有出具委任狀,為調查委任之合法性,爰再開本件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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