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
處
法定代理人 陳國屏
代 理 人 沈明德
相 對 人 劉賞
代 理 人 劉嘉琳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訴字第2109號拆屋還地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2月2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
法 官 林韋岑
書 記 官 楊銘仁
調 解 委員 林武彥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
代 理 人 沈明德 到
相 對 人 劉 賞 到
代 理 人 劉嘉琳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
下:
一、相對人同意於民國104年2月5日前自行將坐落高雄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A部分所示面積
4.74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並將該部份土地騰空返還
予聲請人。
二、相對人願於民國104 年2 月15日前給付聲請人鑑定費
用二分之一新台幣2,000 元。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 解 委 員 林武彥
聲請人代理人 沈明德
相 對 人 劉賞
相對人代理人 劉嘉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楊銘仁
法 官 林韋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