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109號
KSDV,103,訴,2109,2015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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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
         處
   法定代理人 陳國屏
   代 理 人 沈明德
   相 對 人 劉賞
   代 理 人 劉嘉琳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訴字第2109號拆屋還地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2月2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林韋岑
  書 記 官 楊銘仁
  調 解 委員 林武彥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
  代 理 人 沈明德 到
  相 對 人 劉 賞 到
  代 理 人 劉嘉琳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
   下:
   一、相對人同意於民國104年2月5日前自行將坐落高雄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A部分所示面積
     4.74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並將該部份土地騰空返還
     予聲請人。
   二、相對人願於民國104 年2 月15日前給付聲請人鑑定費
     用二分之一新台幣2,000 元。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 解 委 員 林武彥
           聲請人代理人 沈明德
           相  對  人 劉賞
           相對人代理人 劉嘉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楊銘仁
           法 官 林韋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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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