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7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楊志盛
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律師
相 對 人 趙子康
訴訟代理人 湯金全律師
湯東穎律師
林嘉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 年1
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認本件為重複起訴,而以起訴違背民 事訴訟法第253 條規定裁定駁回。惟查,本件起訴在前,違 反一訴再理原則的是另案(即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470號履 行契約案件)所提反訴,爰聲明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查,原告所提本 件訴訟,與其於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470號案件(下略稱另 案)中所提反訴固屬同一案件,惟本件起訴時間為民國103 年9 月11日,另案反訴之時間為103 年10月29日,有民事起 訴狀收文戳章及另案民事反訴狀1 份在卷可憑。據此,本件 起訴並未違民事訴訟法第253 條一事不再理原則,堪可認定 ,抗告聲明求為廢棄原裁定,即無不合,原裁定應予廢棄。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安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