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691號
KSDV,103,訴,1691,2015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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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9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玉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雪貞律師即陳新佳之遺產管理人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1,110,625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13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韋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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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