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9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玉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雪貞律師即陳新佳之遺產管理人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1,110,625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13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韋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