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建宏
參 加 人 松鴻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祝興創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依上訴人103 年12月23日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人
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5,59
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982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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