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72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豐宸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美芬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雅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雅云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解約結算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4,639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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