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592號
原 告 古富得
被 告 福麟產業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邱義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美濃區龍肚段4105地號土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060,000 元(計算式:面積1,030 ㎡×103 年1 月公告土
地現值2,000 元/ ㎡=2,0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
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