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501號
原 告 張復藻
張復興
被 告 蔡福來
蔡宗恕
蔡宗恩
蔡秀男
蔡宗偉
蔡宗琛
蔡昭男
蔡茂男
蔡文男
蔡正中
蔡調風
蔡調雄
蔡調南
蔡文哲
蔡宗謀
蔡宗勳
蔡初男
蔡坤得(原名:蔡初得)
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蔡高陞
兼管理人 蔡調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關係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蔡福來等19人與被告祭祀公業
法人蔡高陞之派下關係不成立,依原告民國103 年12月25日具狀
陳報其可得受之利益為祖先所留傳面積約92.9平方公尺之古厝得
以保存,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0,000 元
(即該古厝占用面積乘以占用土地之公告現值),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