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關係不成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501號
KSDV,103,補,2501,2015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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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501號
原   告 張復藻
      張復興
被   告 蔡福來
      蔡宗恕
      蔡宗恩
      蔡秀男
      蔡宗偉
      蔡宗琛
      蔡昭男
      蔡茂男
      蔡文男
      蔡正中
      蔡調風
      蔡調雄
      蔡調南
      蔡文哲
      蔡宗謀
      蔡宗勳
      蔡初男
      蔡坤得(原名:蔡初得)
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蔡高陞
兼管理人  蔡調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關係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蔡福來等19人與被告祭祀公業
法人蔡高陞之派下關係不成立,依原告民國103 年12月25日具狀
陳報其可得受之利益為祖先所留傳面積約92.9平方公尺之古厝得
以保存,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0,000 元
(即該古厝占用面積乘以占用土地之公告現值),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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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