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474號
原 告 陳春龍
被 告 郭平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