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統合營造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
法定 代理人 黃盈婷 住同上
訴訟 代理人 曾英駿 住同上
李佳航 住同上
被 上訴人 雄振營造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之9
兼法定代理人 謝慧盟 住同上
設屏東縣滿州鄉永靖村橋頭路335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一樓第四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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