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651號
KSDV,103,司拍,651,2015011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65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柯光祥
相 對 人 林珈綺
相 對 人 林金文
相 對 人 林宸合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趙璟瑄(原名:林趙翠娥)於民國100 年1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 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5,2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0年1月19日,約定依照各個 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上開不動 產於民國103年1月16日因繼承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亦經 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趙璟瑄(原名:林趙翠娥)分別於民國100年1月24日 及民國100年1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⑴2,801,804元、⑵1,548 ,196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違約金均按契 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未依約清償,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 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款契約影本2件為證。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