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638號
KSDV,103,司拍,638,20150129,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相 對 人 張國文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嘉盛興建設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2 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案外人國億營造工 程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2,0 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確確定期日為133年2月 26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 記在案。嗣變更擔保債權總金額為14,400,000元、義務人為 國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且上開不動產於103 年9 月24日因 信託關係移轉予相對人,均經登記在案。茲因案外人國億營 造工程有限公司邀同案外人崔慧芬楊逸嘉為連帶保證人於 103 年4 月8 日向聲請人借用12,000,000元,其還款方式、 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 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且遲延清 償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詎案外人國億營造工程有限公 司自103 年9 月9 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 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影本及土地及建 物登記簿謄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盛興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