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薛合恭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明台產物保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 消債清字第4號裁定於民國103年6月25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聲請人就屬於清算財產之保險契約解約金,本院 已請保險公司檢送解約金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 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 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