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039號
聲 請 人 盧振源(即謝碖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盧振源( 即謝碖之繼承人) 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三、繼承系統表正本。
四、股票分配協議書正本(台端檢附為彩色影印本)。
五、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