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012號
聲 請 人 劉興順
上聲請人劉興順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於103 年12月22日陳報之掛失止付通知書,銀行帳號為
「00-0000000」,與原聲請狀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帳號「
00-0000000」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103 年12月22日陳報之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
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