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0011號
債 權 人 萬德立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姿瑩即傳瑩服飾店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李姿瑩、李月桂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按合夥財
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始負連帶
清償之責任,民法第681 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李月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