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0011號
KSDV,103,司促,50011,2015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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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0011號
債 權 人 萬德立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姿瑩即傳瑩服飾店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李姿瑩李月桂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按合夥財
  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始負連帶
  清償之責任,民法第681 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李月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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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德立服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