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9357號
KSDV,103,司促,49357,2015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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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9357號
債 權 人 阮昱森
債 務 人 陳冠賢
債 務 人 陳萱樺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黃凱庭
債 務 人 林陳秀月
債 務 人 陳秀娥
債 務 人 陳秀雀
債 務 人 陳建州
債 務 人 陳智祥
債 務 人 陳桂香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少鐘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台幣叁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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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