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9074號
債 權 人 阮昱森
債 務 人 陳冠賢
債 務 人 陳萱樺
兼上二人之 黃凱庭
法定代理人
債 務 人 林陳秀月
債 務 人 陳秀娥
債 務 人 陳秀雀
債 務 人 陳建州
債 務 人 陳智祥
債 務 人 陳桂香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少鐘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台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