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9000號
KSDV,103,司促,49000,2015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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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9000號
債 權 人 涂家華
債 務 人 王富民
債 務 人 歐麗雲
一、債務人王富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本件債權人未釋明債務人歐麗雲負連帶給付責任之
  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
  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2月10日送達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該部分聲
  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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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