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2499號
KSDV,103,司促,42499,2015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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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2499號
債 權 人 蕭翰琦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呂金鋒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支付命令 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 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 6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第511 條第1 款、第513 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呂金鋒發支付命令,惟聲請狀未記 載債務人之住所或居所,亦未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及利率之 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24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 日內 補正,該裁定已於103 年10月3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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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