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82號
KSDV,102,重訴,82,2015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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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黃招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亞頡林亞醇林孟經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12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27 萬348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508 元,上訴人僅繳納5130元,應再補繳
1 萬53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用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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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