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94號
原 告 袁連惟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陶德斌律師
被 告 和生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滄永
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律師
複 代理 人 鄭雅云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下述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並定於104年2月25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
行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就下列事項於104年2 月17日前具狀陳明,並將繕本
逕送對造:
㈠原告方面:
⒈請求被告將原告股東身分及出資額登記於公司章程部分,涉
及章程變更,被告為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47
條規定,章程變更須經全體股東同意,請原告提出獲全體股
東同意之證明,或提出可逕向被告請求之法律依據。
⒉請求之股東紅利如何計算?依據為何?是否同意以向高雄市
國稅局調取之被告公司資產負債表,計算分派盈餘?
⒊系爭契約第4 條關於每3個月結算紅利1次之約定,有無與被
告公司章程第12條「每一會計年度辦理總決算1 次」之規定
不符?是否影響原告之股東紅利計算方式?
㈡被告方面:
⒈被告97年度至102年度是否有分派盈餘給股東或員工?何時
發放?分派金額多少?如何計算?有無分派盈餘給員工?並
提出分派盈餘議案及發放之相關資料。
⒉依被告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所檢送之97至102 年度資產負債
表(本院卷一第243、245、247 、249 、251 、253 、255
頁),顯示被告每年度之結餘除彌補虧損、提撥10﹪之法定
盈餘公積之外,其餘盈餘均以現金分派完畢,未增資,有何
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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