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254號
KSDV,102,重訴,254,2015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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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日青(原名:陳璽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貞蓉陳姵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依上訴人104 年1 月14日民事上訴聲明狀所載,上訴人就
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43,33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737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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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