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158號
KSDV,102,重訴,158,2015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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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8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温雄 
      李溫欽 
      李良璧 
      李純瑜 
      李佩珍 
      李美珍 
      黃中正 
      黃中川 
      黃中志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戴全福 
      陳紹雍 
      陳林秀貴
      陳沛琳 
      陳進展 
      陳進化 
      陳寬邦 
      陳紹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02 年度重訴字第158 號拆屋還地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將坐落於高雄市○○區○
○段○○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八小段351 、351-1 、351-2 、
351-3 、351-4 、351-5 土地(下稱系爭7 筆土地)上之地上物
拆除,並將系爭7 筆土地全部騰空返還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系爭7 筆土地之價值為斷。查系爭1158地號土地之公告現
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25,000元,其餘6 筆土地之公告
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24,000元,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為9,564,000 元【計算式:25,000×108 +24,000×(48+17+
149 +32+35+5 )=9,564,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61
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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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