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97號
上訴人 湯清貴
被上訴人 溫育甄
被上訴人 李婉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194,845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3,15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