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黃羿家即鼎鈞企業行
即 原 告
上訴人因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12月30日102 年度建字第136 號給
付工程款事件之判決,上訴到院,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
129 萬99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8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