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115號
KSDV,102,建,115,201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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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15號
反訴原告即被告   凱聖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娟
訴訟代理人 陳信全
反訴被告即原告   太華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健弘
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律師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9,
457,02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20,4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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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華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聖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