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1年度,112號
KSDV,101,建,112,2015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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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統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雄振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6,6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為1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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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雄振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合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