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清峰
上列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清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各裁判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6月確定,並於民國102年8月9日入 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4年1月2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4年3月29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