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36號
KSDM,104,聲,36,2015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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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毅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3年度聲沒字第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合計驗後淨重零點壹伍貳公克)暨其包裝袋叁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毅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予以簽結在案。惟扣案之甲 基安非他命3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 、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以101年度毒偵緝字第2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被告 於民國100年11月22日施用毒品之犯行,為上開觀察勒戒之 效力所及,另經該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7277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376號行政簽結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 簽呈等在卷可佐。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3包(合計驗前 淨重0.178公克,合計驗後淨重0.152公克),經送鑑驗結果 ,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100年12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799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 定書(100毒偵7277卷第57頁)存卷可參,足認扣案物確係 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 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 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 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 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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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