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201號
KSDM,104,聲,201,201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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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啟立
上列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啟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判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並於民國102年4月17日入監執行 ,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3年12月3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 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4年8月5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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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