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92號
KSDM,104,聲,192,201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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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倍宏
上列受刑人前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法 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1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 101年7月1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3年12月31日 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4年10月16日, 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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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