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4年度,13號
KSDM,104,簡,13,201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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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史基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3 年度毒偵字第42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史基生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史基生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0 年5 月9 日執行完畢釋放。 詎其仍不知悔改,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意,於103 年10月21日19、20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 ○○路○段000 巷00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 球內點火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1 次。嗣因其為毒品案件受保護管束人,於103 年10月 23日16時32分許,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 檢署)觀護人室依法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史基生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被告 於103 年10月23日為高雄地檢署觀護人所採集之尿液,經送 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以酵素免疫分析法為初 步篩檢,再以液相層析串聯式質譜法檢驗,檢驗結果為甲基 安非他命數值達2016ng/ml ,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 情,有前述檢驗機構103 年11月6 日R00-0000-000號尿液檢 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00 )、高雄地檢署受保護管束 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 0 )各1 份在卷可稽,是被告之尿液既已驗出甲基安非他命 之陽性反應,而有科學之根據可證實其曾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則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堪以認定。
三、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2 款定有明文。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 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00 年5 月9 日執行 完畢釋放等情,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 佐,從而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自應依 法追訴處罰。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



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 第10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 1 萬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101 年9 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一情,亦有前述前案紀錄表可參,被告於上開徒刑執行 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論以 累犯,並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五、本院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高雄地檢署以103 年度 毒偵字第128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品行資料亦有前述前 案紀錄表可查,被告猶不思積極戒絕毒品,竟再犯本案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足見其未能省思施用毒品所造成之危害 ,戒毒之意志不堅,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復 考量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對社會治安雖具潛在危險性,然 所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甚鉅;兼衡被告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1000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 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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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