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309號
KSDM,103,附民,309,2015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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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09號
原   告 郭科睿(原名郭炫佐)
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律師
被   告 楊武尊
      倪子芸(原名倪嘉慧)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470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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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