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3號原 告 鄉詩湖泮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童小芸訴訟代理人 陳炳彰律師被 告 林建池 玖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周金昌 住同上被 告 玖鏵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石欽訴訟代理人 溫錠群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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