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國章
選任辯護人 陳俊偉律師
一、按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
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
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參台灣
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
二、被告周國章所涉強盜殺人等案件,原定於民國104年1月30日
下午2時15分宣判。爰因本案事證繁雜,製作判決書費時。
為此,延展本案宣判期日,改定於104年2月9日上午10時,
於本院刑事第8法庭宣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