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79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麗虹
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孫安妮律師
吳龍建律師
被 告 吳丹茹
黃郁婷
黃珮玟
李蕙君
林盈甄
林怡君
洪欣莉
吳婉婷
陳雅玉
鄭鈺臻
楊淳雯
陳怡孜
楊宛儒
郭桓真
李宏期
黃方弘
邱士豪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
第14300號),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
意見後,由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
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李麗虹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肆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偽造如附表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署名均沒收。
吳丹茹、黃郁婷、黃珮玟、李蕙君、林盈甄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偽造如附表應沒收之物欄編號1至94、108號所示之署名均沒收。
林怡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偽造如附表應沒收之物欄編號95至107號所示之署名均沒收。
洪欣莉、吳婉婷、陳雅玉、鄭鈺臻、楊淳雯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偽造如附表應沒收之物欄編號109至141號所示之署名均沒收。
陳怡孜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偽造如附表應沒收之物欄編號144號所示之署名沒收。
楊宛儒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偽造如附表應沒收之物欄編號145至147號所示之署名均沒收。郭桓真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偽造如附表編號142、143號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署名均沒收。
李宏期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編號148至150號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署名均沒收。
黃方弘幫助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偽造如附表編號58、67、68、78、79、85至94號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署名均沒收。邱士豪幫助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偽造如附表編號59至63、66、69、70號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署名均沒收。 事 實
一、李麗虹為達鈴國際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前鎮區○○○路 000號,下稱達玲公司)、晶采國際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 ○○區○○街000號,下稱晶彩國際公司)、晶采國際HTC( 址設高雄市前鎮區○○○路00號)、遠傳電信臺南市醫特約 服務中心(址設臺南市○區○○路000○0號)、亞太電信高 雄草衙特約服務中心(址設高雄市前鎮區○○○路000號) 、遠傳電信高雄建工特約服務中心(址設高雄市○○區○ ○路000號)、台灣大哥大鳳山瑞隆特約門市(址設高雄市 ○○區○○○路000號)、遠傳電信高雄一心特約服務中心 (址設高雄市前鎮區○○○路00號)實際負責人。吳丹茹、 黃郁婷前係晶采國際公司總公司員工。黃珮玟、李蕙君、林 盈甄均為晶采國際HTC門市之員工。林怡君為亞太電信高雄 草衙特約服務中心員工。洪欣莉、吳婉婷、陳雅玉、鄭鈺臻 、楊淳雯均為遠傳電信台南市醫特服務中心員工。陳怡孜、 楊婉儒均為台灣大哥大電信鳳山瑞隆特約服務中心員工。郭 桓真為遠傳電信建工特約服務中心員工。李宏期前係晶采國 際公司派駐台中威達總公司負責承辦威達4G網路業務之員工
。黃方弘為遠傳電信一心特約服務中心門市員工。邱士豪為 遠傳電信大寮中庄特約服務中心門市員工。渠等均以代客向 各電信公司申請行動電話門號及販售行動電話周邊零件配件 為業。
二、李麗虹於民國101年6月4日以達玲公司名義,與威達雲端電 訊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台中市○○區○○路○段000號,下 稱威達電訊公司)簽訂採購品牌HTC型號EVODesign(4G)10 00台之手機經銷合約(契約存續期間為101年6月4日至102年 6月3日),約定達鈴公司可於經銷上開手機時,搭配促銷威 達電訊公司推出之威達雲端電訊4GWIMAX「0元100M計量型優 惠專案【即客戶購買HTC EVODesign(4G)手機時,填寫威 達電訊4GWIMAX無線寬頻業務新申裝申請書、4GWIMAX無線寬 頻接取業務服務契約、威達雲端電訊HTC EVODESIGN優惠專 案申請書,即可贈送使用威達電訊公司一年期,0月租,每 月優惠100M上網不收費,超過100M部分,每KB收費0.0003元 ,收費上限599元之寬頻網路】」,達玲公司搭配手機促銷 威達電訊4GWIMAX無線寬頻時,每件可向威達電訊公司請領 新臺幣(下同)1500元之佣金。於完成契約後,李麗虹旋於 101年6 月8 日,以總價金375萬3000元採購300台之HTC EVO Design(4G)手機(每台進價為1 萬2510元),並分配於達 鈴公司旗下各通訊門市販賣,同時,亦租用威達電訊公司一 樓作為「威達直營門市」,派駐員工銷售手機及促銷威達雲 端電訊4GWIMAX「0元100M計量型優惠專案」專案。惟因HTC EVO Design(4G)手機銷售並不理想,李麗虹因得知高雄、 臺南地區,因威達電訊公司寬頻網路之基地台尚未建置完成 ,威達雲端4GWIMAX寬頻網路在南部地區無法開通使用,即 民眾於申請後,因無法使用威達4GWIMAX無線寬頻,絕不可 能有網路流通量超過100M,而產生額外收費情形。兼之威達 電訊公司又提供1年期之免月租費,縱持偽造之威達電訊4G WIMAX無線寬頻業務新申裝申請書、4GWIMAX無線寬頻接取業 務服務契約、威達雲端電訊HTC EVODESIGN優惠專案申請書 ,向威達電訊公司請領佣金,將無被發覺之風險,乃開始於 101年6月初,以達鈴公司名義,通知旗下門市員工,以自己 或親屬名義,填寫上開威達電訊公司提供之一式3份之申請 書,向員工聲稱:「填寫申請書僅供威達公司建檔,不開通 亦不產生帳單」云云,另提供每件200元之業績獎金。惟公 告後,員工繳交申請書不踴躍,李麗虹竟基於行使偽造文書 及詐欺之犯意,於101年6月初至同年8月間止,指示晶采國 際公司總公司之員工吳丹茹、黃郁婷,晶采國際HTC之員工 黃珮玟、李蕙君、林盈甄,亞太電信高雄草衙特約服務中心
之員工林怡君,遠傳電信台南市醫特服務中心之員工洪欣莉 、吳婉婷、陳雅玉、鄭鈺臻、楊淳雯,台灣大哥大電信鳳山 瑞隆特約服務中心之員工陳怡孜、楊婉儒,遠傳電信建工特 約服務中心之員工郭桓真等人,以其提供之親友、應徵及離 職員工雙證件資料,或以達鈴公司旗下各門市送交總公司審 件之民眾申辦各類電信申請書所附之雙證件資料,分別在高 雄市前鎮區○○○路00號2樓晶采國際公司、同址1樓晶采國 際HTC門市、亞太電信高雄草衙特約服務中心門市、遠傳電 信高雄建工特約服務中心門市、台灣大哥大鳳山瑞隆特約門 市、遠傳電信臺南市特約服務中心門市,偽造如附表所示15 0人之威達電訊4GWIMAX無線寬頻業務新申裝申請書、4GWIMA X無線寬頻接取業務服務契約、威達雲端電訊HTCEVODESIGN 優惠專案申請書(下總稱上開申請書)。而吳丹茹、黃郁婷 、黃珮玟、李蕙君、林盈甄、林怡君、洪欣莉、吳婉婷、陳 雅玉、鄭鈺臻、楊淳雯、陳怡孜、楊宛儒、郭桓真、李宏期 ,均明知可能未經客戶同意,以客戶之雙證件資料填寫上開 申請書,有偽造文書之餘,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未必故 意,於上開之時、地,使用或提供前開之民眾雙證件資料, 以獨自完成或共同分工方式,將附表所示之人之年籍資料, 填寫於上開申請書內,且又填入杜撰不實之聯絡電話及申請 日期,將附表所示之人雙證件資料黏貼於「證件黏貼/複印 單」上,再偽簽署押於申請書之簽名欄內,共偽造完成150 份之上開申請書,而交予李麗虹。李麗虹復以上開偽造完成 之申請書,於101年11月23日,向不知情之威達電訊公司請 領佣金43萬500元。威達電訊公司於審核文件時,以申請書 上載明之聯絡電話,發簡訊通知申請人,民眾於接獲通知後 ,向威達電訊公司申訴,威達電訊公司始發現申請書載明聯 絡電話有不符情形,而未依約給付佣金與達鈴公司。同時電 信業務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亦因接獲民眾檢舉,乃 對威達電訊公司進行行政調查,並交由內政部電信警察隊第 二中隊進行偵查,嗣經警於102年3月15日持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高雄市前鎮區○○○路00號2樓達玲 公司辦公室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威達雲端電訊4GWIMAX無線 寬頻申請書423份、民眾身份證件影本3本及離職員工雙證件 306份,而循線查獲上情。茲將渠等犯行另分述如下: ㈠李麗虹於101年6月間某日,在晶采國際公司總公司2樓辦公 室內,將親友之身份證、健保卡、駕駛執照等雙證件影印本 資料共3冊(本)、306名應徵、已離職員工之身份證、健保 卡、駕駛執照等雙證件影印本資料,交付予吳丹茹,指示吳 丹茹聯繫黃郁婷、黃珮玟、李蕙君、林盈甄,在高雄市前鎮
區○○○路00號2樓之晶采國際公司辦公室內,及同址1樓之 晶采國際HTC門市內,於上班時間,採分工方式,將附表所 示編號1至94、108號之人雙證件資料,偽造上開申請書使用 ,吳丹茹、黃郁婷、黃珮玟、李蕙君、林盈甄均明知上開之 人可能未同意及委託申辦威達雲端電訊4G WIMAX無線寬頻網 路,竟與李麗虹基於共同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即於 102年6月起至8月止,以分工方式,填寫一式3張申請書上之 申請人之年籍、住址資料,又填入虛偽不實之聯絡電話及申 請日期,將附表所示編號1至94、108號之人雙證件資料黏貼 於「證件黏貼/複印單」上,再偽簽署名於申請書之簽名欄 內,共偽造完成上開附表所示之人之申請書,再將偽造完成 之申請書,交由李麗虹行使,向威達電訊公司請領佣金。 ㈡陳怡孜於101年6月間,在擔任台灣大哥大電信鳳山瑞隆特約 服務中心門市店員期間,接獲總公司經理李麗虹指示,配合 繳交威達雲端電訊4G WIMAX無線寬頻申請書,陳怡孜明知蔡 孟宏可能未同意及委託其申辦威達雲端電訊4G WIMAX無線寬 頻網路,竟與李麗虹基於共同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於 101年6月間某日,在台灣大哥大電信鳳山瑞隆特約服務中心 門市內,將蔡孟宏委託陳怡孜申辦各類電信門號所交付之雙 證件資料,用於偽造上開申請書,復將偽造完成附表所示編 號144之申請書,交由李麗虹行使,向威達電訊公司請領佣 金。
㈢楊宛儒於101年6月間,在擔任台灣大哥大電信鳳山瑞隆特約 服務中心門市店員期間,接獲總公司經理李麗虹指示,配合 繳交威達雲端電訊4G WIMAX無線寬頻申請書,楊宛儒明知洪 士能、張瑀芯、彭薪翰可能均未同意及委託其申辦威達雲端 電訊4G WIMAX無線寬頻網路,竟與李麗虹基於共同行使偽造 文書之犯意聯絡,於101年6月間某日,在台灣大哥大電信鳳 山瑞隆特約服務中心門市內,將洪士能、張瑀芯、彭薪翰委 託楊宛儒申辦各類電信門號所交付之雙證件資料,用於偽造 上開申請書,復將偽造完成附表所示編號145至147之申請書 ,交由李麗虹行使,向威達電訊公司請領佣金。 ㈣郭桓真於101年6月間,在擔任遠傳電信高雄建工特約服務中 心門市店員期間,接獲總公司經理李麗虹指示,配合繳交威 達雲端電訊4G WIMAX無線寬頻申請書,郭桓真明知張文雄、 蘇政緯可能均未同意及委託其申辦威達雲端電訊4G WIMAX無 線寬頻網路,竟與李麗虹基於共同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 ,於101年6月間某日,在遠傳電信高雄建工特約服務中心門 市內,將張文雄、蘇政緯委託郭桓真申辦各類電信門號所交 付之雙證件資料,用於偽造上開申請書使用,復將偽造完成
附表所示編號142至143之申請書,交由李麗虹行使,向威達 電訊公司請領佣金。
㈤林怡君於101年6月間,在擔任亞太電信高雄草衙特約服務中 心門市店員期間,接獲總公司經理李麗虹指示,須配合繳交 威達雲端電訊4G WIMAX無線寬頻申請書,林怡君明知附表所 示編號95至107之人可能均未同意及委託其申辦威達雲端電 訊4GWIMAX無線寬頻網路,竟與李麗虹基於共同行使偽造文 書之犯意聯絡,於101年6月間某日起至同年7月間某日止, 在亞太電信高雄草衙特約服務中心門市內,將上開之人前往 亞太電信高雄草衙特約服務中心門市申辦各類電信資料所交 付之雙證件資料,用於偽造上開申請書使用,復將偽造完成 附表所示編號95至107申請書,交由李麗虹行使,向威達電 訊公司請領佣金。
㈥洪欣莉、吳婉婷、陳雅玉、鄭鈺臻、楊淳雯等5人於101年6 月間,在擔任遠傳電信臺南市特約服務中心門市店員期間, 接獲總公司經理李麗虹指示,須配合繳交威達雲端電訊4G W IMAX無線寬頻申請書,渠等均明知如附表編號109至141之人 ,可能均未同意及委託渠等申辦威達雲端電訊4G WIMAX無線 寬頻網路,竟與李麗虹基於共同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 於101年6月間某日起至同年7月間某日止,在遠傳電信臺南 市特約服務中心門市內,於上班時間,採分工方式,以上開 之人前往遠傳電信臺南市特約服務中心門市申辦各類電信資 料所交付之雙證件資料,用於偽造上開申請書使用,並共同 分擔填寫申請書上申請人之年籍、住址、不實聯絡電話、不 實申請日期及於簽名欄內偽簽上開之人署押等資料,而共同 偽造完成上開之人之申請書,再將偽造完成之申請書,交由 李麗虹行使,向威達電訊公司請領佣金。
㈦李宏棋於101年6月間,在擔任晶采公司派駐台中威達門市員 工期間,接獲總公司經理李麗虹指示,須配合繳交威達雲端 電訊4G WIMAX無線寬頻申請書,李宏棋明知附表所示編號14 8至150之人可能均未同意及委託其申辦威達雲端電訊4G WIM AX無線寬頻網路,竟與李麗虹基於共同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 聯絡,於101年6月間之某日,在台中威達門市內,將上開之 人之雙證件資料,用於偽造上開申請書使用,復將偽造完成 附表所示編號148至150申請書,交由李麗虹行使,向威達電 訊公司請領佣金。
㈧黃方弘於101年6月間,在遠傳電信一心特約服務中心門市擔 任店員期間,接獲總公司總艙員工吳丹茹之請託,蒐集客戶 前往遠傳電信一心特約服務中心門市申辦各類電信資料所交 付之雙證件資料,提供予吳丹茹填寫威達雲端電訊4GWIMAX
無線寬頻申請書使用,黃方弘明知未經客戶同意,提供客戶 資料供吳丹茹使用,預見有偽造文書之餘,竟基於幫助吳丹 茹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未必故意,於101年6月間某日起至同年 8月間某日止,在高雄市前鎮區○○○路00號晶采國際公司 ,分3次,將附表所示編號58、67、68、78至79、85至94之 人之雙證件資料交付吳丹茹,吳丹茹取得資料後,旋與黃郁 婷、黃珮玟、李蕙君、林盈甄等人共同偽造上開申請書使用 。
㈨邱士豪於101年6月間,在遠傳電信中庄特約服務中心門市擔 任店員期間,接獲吳丹茹請託,蒐集客戶前往遠傳電信中庄 特約服務中心門市申辦各類電信資料所交付之雙證件資料, 提供予吳丹茹填寫威達雲端電訊4GWIMAX無線寬頻申請書使 用,邱士豪明知未經客戶同意,提供客戶資料供吳丹茹使用 ,預見有偽造文書之餘,基於幫助吳丹茹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未必故意,於101年6月間某日,在高雄市前鎮區○○○路00 號晶采國際公司,將附表所示編號59至63、66、69至70之人 之雙證件資料交付吳丹茹,吳丹茹取得資料後,旋與黃郁婷 、黃珮玟、李蕙君、林盈甄等人共同偽造上開申請書使用。二、案經王美雲、吳晶晶、王美雲、吳宗霖、張敏珍、林高女、 卓秋月、詹凱祺、朱秀親、陳貞妤、林怡芸、陳俊維、吳虹 誼、郭建成、鍾燕婷、呂欣雨、黃玉菁、莊博策、吳映萱、 、何明穎、龔育仙、張紫萱、顏璿明、林佳華、盧加幸、李 雅雯、羅文孜、陳怜豫、林昱汝、林友正、蘇瑞真、陳乃麟 、許崇峰、陳麗君、陳美芝、袁黃美惠、朱宇翔、潘珍貞、 楊素芬、吳淑倫、許淑慈、馮艷玲、梁潔瑩、郭張菊妹、彭 淑菲、陳昱臻、胡維忠、黎玉雲、潘俊中、周曉雲、林金輝 、黃釣瑒、林照凱、張淑月、蔡偉碩、林志音、洪緯宏、曾 釋鋒、陳秋美、沈碧鳳、陳緯曉、莊榮麟、何秀足、莊陳秀 鳳、陳博昊、洪坤漢、鄭文雄、黃雅雯、蔡佳懋、林昭宏、 黃義哲、余昶威、李榮俊、鍾廣宏、張譯心、曾珮君、趙慧 君、韓枝建、何王美雪、陳美菁、曾詠瑋、劉雪枝、葉清連 、洪善品、陳鴻銘、張家菁、洪偉翔、施泓宜、陳潤澤、閔 志堂、吳聖堯、林秋菊、李麗霞、許伶如、蔡宜伶、阮子軒 、徐嬿錡、陳本正、林其陞、謝宛汝、沈偉峻、吳靜蕙、任 鴻榮、黃蔡明娟、劉玲華、蘇政緯、張文雄、蔡孟宏、彭薪 翰、洪鴻禧、陳複華告訴暨內政部警政署電信警察隊第三中 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麗虹、吳丹茹、黃郁婷、黃珮玟、李蕙君、林盈 甄、林怡君、洪欣莉、吳婉婷、陳雅玉、鄭鈺臻、楊淳雯、
陳怡孜、楊宛儒、郭桓真、李宏期、黃方弘、邱士豪(下稱 被告18人)所為係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渠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 18人意見後,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依刑事訴 訟法第273條之2,其證據調查,自不受第159條第1項、第 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 定之限制。另起訴書事實欄一、㈠部分關於被告吳丹茹、黃 郁婷、黃珮玟、李蕙君、林盈甄偽造上開申請書部分雖僅載 明「如附表編號1至58、64至65、67至68、71至85號之人... 」惟前揭被告偽造上開申請書所涉及之被害人,業經起訴書 載明綦詳如起訴書附表所示,是起訴書事實欄上開部分顯係 漏載,爰更正如前開犯罪事實欄所述,併予指明。二、上揭事實,業據證人威達電訊公司業務處協理李浩光與警詢 及偵查中證述(警一卷第53至58頁、偵他六卷第253至第154 頁)、證人即威達電訊公司總經理羅金宗與證人即附表所示 之被害人於警詢證述屬實(警一卷第20至25頁、警二卷第1 頁至警四卷第292頁),復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2年1月 14日通傳通訊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不具名陳情信件 及系統開通資料(警一卷第2至9頁、他五卷第13至17頁)、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1年12月4日通傳通訊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101年12月21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實施行政檢查訪 談紀錄(警一卷第16至19頁)、威達雲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3月13日(102)午威字第000000000號函暨檢附108筆開 通簡訊之用戶編號及密碼資料表、威達雲端通訊經銷合約書 (警一卷第42至52頁)各1份、300支HTCEVODESIGN手機銷貨 -出貨單及發票影本、達鈴國際有限公司佣金請款文件資料 (警一卷第28至41頁、警五卷第7至20頁)、上開申請書各 150份、內政部警政署電信警察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警五卷第33至37頁)及電 子郵件擷取畫面1張(警一卷第72頁、警五卷第38頁扣押物 品照片2張(警一卷第130至131頁),復據被告18人於本院 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234、235頁),已堪認定。是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18人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李麗虹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 項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月20日施行,修
正前該條法定刑係:「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法定刑則修正 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 金。」比較行為時法與裁判時法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顯較 不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行 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處斷。四、核被告李麗虹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 遂罪。被告吳丹茹、黃郁婷、黃珮玟、李蕙君、林盈甄、林 怡君、洪欣莉、吳婉婷、陳雅玉、鄭鈺臻、楊淳雯、陳怡孜 、楊宛儒、郭桓真、李宏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 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另被告吳丹茹、黃郁婷、黃珮 玟、李蕙君、林盈甄就上開關於附表編號1至94、108號之犯 行、被告林怡君就上開關於附表編號95至107號之犯行、被 告洪欣莉、吳婉婷、陳雅玉、鄭鈺臻、楊淳雯就上開關於附 表編號109至141號之犯行、被告陳怡孜就上開關於附表編號 144號之犯行、被告楊宛儒就上開關於附表編號145至147號 之犯行、被告郭桓真就上開關於附表編號142、143號所示之 犯行、被告李宏期就上開關於附表編號148至150號所示之犯 行,均分別與被告李麗虹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 同正犯。被告李麗虹、吳丹茹、黃郁婷、黃珮玟、李蕙君、 林盈甄、林怡君、洪欣莉、吳婉婷、陳雅玉、鄭鈺臻、楊淳 雯、陳怡孜、楊宛儒、郭桓真、李宏期偽造如附表所示被害 人署名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其等偽造私文 書之後復交由被告李麗虹持以行使,渠等偽造私文書之低度 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此外被告李 麗虹偽造上開無線寬頻申請書復向威達電訊公司行使之行為 ,係透過一詐欺威達電訊公司佣金之決意為之,且各犯罪時 間點密接,應評價為一行為較屬適當,故被告李麗虹以一行 為同時觸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未遂罪等2罪名 ,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處斷,起訴書認被告所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 財罪名,應數罪併罰,尤有未洽,附此說明。另核被告黃方 弘、邱士豪所為,均係犯幫助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渠等以幫 助他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 為,未實際參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皆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五、爰審酌被告李麗虹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竟因一時經濟 窘迫,貪圖電信公司申辦門號之佣金,未經附表所示被害人 同意,指示門市職員持該等被害人之證件,製作不實之門號
申請書向威達電訊公司請領佣金,藉以詐取財物,而其餘被 告17人(下稱被告17人)均明知可能未經客戶同意,仍受李 麗虹指使偽造上開申請書,或提供他人證件資料幫助偽造上 開申請書,造成上開被害人資訊遭盜用,並危害電訊通信服 務秩序,所為均值非難。惟念本件威達電訊公司察覺有異而 未撥發佣金予被告李麗虹,及其他被害人亦未受有實際損害 ,犯罪情節尚非嚴重,且被告17人係因受雇隸於被告李麗虹 之下,基於職務壓力而從其指示涉入本案,犯罪動機非為牟 取不法利益,惡性非重。兼衡被告18人犯罪之動機、素行資 料、渠等社會經濟狀況、智識程度暨犯後均坦承犯行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17人部分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六、另被告李麗虹、吳丹茹、黃郁婷、黃珮玟、李蕙君、林盈甄 、林怡君、洪欣莉、吳婉婷、陳雅玉、鄭鈺臻、楊淳雯、陳 怡孜、楊宛儒、郭桓真、黃方弘、邱士豪前未曾因故意犯罪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17份附卷 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諒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 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認對其宣告之刑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 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啟自新。又為免被告李麗虹存有僥 倖心理,使被告對自身行為有所警惕,本院乃認除前開緩刑 宣告外,另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並建立其正確之法 律觀念,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8款規定,命被告 李麗虹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令其受4場次之法 治教育課程,另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七、末查被告18人於前開無線寬頻申請書偽造被害人如附表所示 之署名,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於各 被告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至上開申請書,既已交付威達電 訊公司,已非各被告所有(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747號判 例要旨參照),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8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219條,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昇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遭冒用│行使證件 │申請日期│犯罪地點│行為人│偽造之私文書之方式及應沒收之物│
│ │證件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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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謝秉峰│身分證影本│101.6.19│高雄市前│吳丹茹│1.於4GWIMAX無線寬頻業務新申裝 │
│ │ │駕照影本 │ │鎮區一心│黃郁婷│ 申請書「申請人簽章」欄,偽簽│
│ │ │ │ │二路46號│黃珮玟│ 謝秉峰簽名1枚。 │
│ │ │ │ │2樓之晶 │李蕙君│2.於4GWIMAX無線寬頻接取業務服 │
│ │ │ │ │國際公司│林盈甄│ 務契約「立契約書人」欄,偽簽│
│ │ │ │ │辦公室內│ │ 謝秉峰簽名4枚。 │
│ │ │ │ │,及同址│ │3.於HTC EVO Design優惠專案申請│
│ │ │ │ │1樓之采 │ │ 書「立書人」欄,偽簽謝秉峰簽│
│ │ │ │ │國際HTC │ │ 名2枚。 │
│ │ │ │ │門市 │ │ │
├──┼───┼─────┼────┼────┼───┼───────────────┤
│ 2 │王美雲│身分證影本│101.6.20│高雄市前│吳丹茹│1.於4GWIMAX無線寬頻業務新申裝 │
│ │ │健保卡 │ │鎮區一心│黃郁婷│ 申請書「申請人簽章」欄,偽簽│
│ │ │ │ │二路46號│黃珮玟│ 王美雲簽名1枚。 │
│ │ │ │ │2樓之晶 │李蕙君│2.於4GWIMAX無線寬頻接取業務服 │
│ │ │ │ │國際公司│林盈甄│ 務契約「立契約書人」欄,偽簽│
│ │ │ │ │辦公室內│ │ 王美雲簽名4枚。 │
│ │ │ │ │,及同址│ │3.於HTC EVO Design優惠專案申請│
│ │ │ │ │1樓之采 │ │ 書「立書人」欄,偽簽王美雲簽│
│ │ │ │ │國際HTC │ │ 名2枚。 │
│ │ │ │ │門市 │ │ │
├──┼───┼─────┼────┼────┼───┼───────────────┤
│ 3 │謝兆恩│身分證影本│101.6.23│高雄市前│吳丹茹│1.於4GWIMAX無線寬頻業務新申裝 │
│ │ │ │ │鎮區一心│黃郁婷│ 申請書「申請人簽章」欄,偽簽│
│ │ │ │ │二路46號│黃珮玟│ 謝兆恩簽名1枚。 │
│ │ │ │ │2樓之晶 │李蕙君│2.於4GWIMAX無線寬頻接取業務服 │
│ │ │ │ │國際公司│林盈甄│ 務契約「立契約書人」欄,偽簽│
│ │ │ │ │辦公室內│ │ 謝兆恩簽名4枚。 │
│ │ │ │ │,及同址│ │3.於HTC EVO Design優惠專案申請│
│ │ │ │ │1樓之采 │ │ 書「立書人」欄,偽簽謝兆恩簽│
│ │ │ │ │國際HTC │ │ 名2枚。 │
│ │ │ │ │門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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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吳晶晶│身分證影本│101.6.25│高雄市前│吳丹茹│1.於4GWIMAX無線寬頻業務新申裝 │
│ │ │ │ │鎮區一心│黃郁婷│ 申請書「申請人簽章」欄,偽簽│
│ │ │ │ │二路46號│黃珮玟│ 吳晶晶簽名1枚。 │
│ │ │ │ │2樓之晶 │李蕙君│2.於4GWIMAX無線寬頻接取業務服 │
│ │ │ │ │國際公司│林盈甄│ 務契約「立契約書人」欄,偽簽│
│ │ │ │ │辦公室內│ │ 吳晶晶簽名4枚。 │
│ │ │ │ │,及同址│ │3.於HTC EVO Design優惠專案申請│
│ │ │ │ │1樓之采 │ │ 書「立書人」欄,偽簽吳晶晶簽│
│ │ │ │ │國際HTC │ │ 名1枚。 │
│ │ │ │ │門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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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黃慧貞│身分證影本│101.6.21│高雄市前│吳丹茹│1.於4GWIMAX無線寬頻業務新申裝 │
│ │ │健保卡 │ │鎮區一心│黃郁婷│ 申請書「申請人簽章」欄,偽簽│
│ │ │ │ │二路46號│黃珮玟│ 黃慧貞簽名1枚。 │
│ │ │ │ │2樓之晶 │李蕙君│2.於4GWIMAX無線寬頻接取業務服 │
│ │ │ │ │國際公司│林盈甄│ 務契約「立契約書人」欄,偽簽│
│ │ │ │ │辦公室內│ │ 黃慧貞簽名4枚。 │
│ │ │ │ │,及同址│ │3.於HTC EVO Design優惠專案申請│
│ │ │ │ │1樓之采 │ │ 書「立書人」欄,偽簽黃慧貞簽│
│ │ │ │ │國際HTC │ │ 名2枚。 │
│ │ │ │ │門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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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賴素秋│身分證影本│101.6.25│高雄市前│吳丹茹│1.於4GWIMAX無線寬頻業務新申裝 │
│ │ │健保卡 │ │鎮區一心│黃郁婷│ 申請書「申請人簽章」欄,偽簽│
│ │ │ │ │二路46號│黃珮玟│ 賴素秋簽名1枚。 │
│ │ │ │ │2樓之晶 │李蕙君│2.於4GWIMAX無線寬頻接取業務服 │
│ │ │ │ │國際公司│林盈甄│ 務契約「立契約書人」欄,偽簽│
│ │ │ │ │辦公室內│ │ 賴素秋簽名4枚。 │
│ │ │ │ │,及同址│ │3.於HTC EVO Design優惠專案申請│
│ │ │ │ │1樓之采 │ │ 書「立書人」欄,偽簽賴素秋簽│
│ │ │ │ │國際HTC │ │ 名1枚。 │
│ │ │ │ │門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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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陳秋雲│身分證影本│101.6.23│高雄市前│吳丹茹│1.於4GWIMAX無線寬頻業務新申裝 │
│ │ │健保卡 │ │鎮區一心│黃郁婷│ 申請書「申請人簽章」欄,偽簽│
│ │ │ │ │二路46號│黃珮玟│ 陳秋雲簽名1枚。 │
│ │ │ │ │2樓之晶 │李蕙君│2.於4GWIMAX無線寬頻接取業務服 │
│ │ │ │ │國際公司│林盈甄│ 務契約「立契約書人」欄,偽簽│
│ │ │ │ │辦公室內│ │ 陳秋雲簽名4枚。 │
│ │ │ │ │,及同址│ │3.於HTC EVO Design優惠專案申請│
│ │ │ │ │1樓之采 │ │ 書「立書人」欄,偽簽陳秋雲簽│
│ │ │ │ │國際HTC │ │ 名2枚。 │
│ │ │ │ │門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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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吳宗霖│身分證影本│101.6.25│高雄市前│吳丹茹│1.於4GWIMAX無線寬頻業務新申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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