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676號
KSDM,103,訴,676,201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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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67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福進
選任辯護人 王志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 年度偵字第1619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福進製造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曾福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 級毒品,依法不得製造、持有,竟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單一犯意,於103 年4 月間某日,在其位於高雄 市○○區○○○路000 號00樓之0 租屋處,以其購入之感冒 藥丸為主要原料,利用附表三及附表四所示之原料及工具, 依附表六所示之流程,接續製造附表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嗣於103 年6 月22日下午3 時40分許,經警持 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到案,並徵得其同意,前往上址執行 搜索,扣得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之物,因而查悉上情。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 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 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 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 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經查 ,證人王鵬驊陳勝評於警詢及偵查中未經具結之證述,及 卷附之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案 現場勘查報告、現場圖、高雄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103 年5 月27日及103 年6 月11日偵查報告,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 惟被告曾福進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對上開證 據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又本院審酌上開言詞及書面陳述 作成時之情況,查無其他不法之情狀,足認得為本案之證據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有證據能力。貳、犯罪事實認定部分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王鵬驊(警一卷第22頁至第28頁; 偵卷第68頁)、陳勝評(見警二卷第45頁至第47頁;偵卷第 70頁)於警詢及偵查時所述大致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刑案現場勘查報告(見警二卷第167 頁至第183 頁)、現 場圖(見警二卷第329 頁)、高雄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103 年5 月27日及103 年6 月11日偵查報告(見本院卷第84頁至 第101 頁、第75頁至第79頁)、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見警一卷第55頁至第68頁)、現場蒐證照片共21張(見警 一卷第82頁至第85頁)、現場勘察採證照片共204 張(見警 二卷第185 頁至第286 頁)、秤重採樣照片共81張(見警二 卷第184 頁至第286 頁)附卷可稽。又扣案被告所製造如附 表一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附表二所示之物,則檢出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 成分等情,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 年9 月17日刑 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本院卷27頁至第33頁、第63 頁至第66頁)、103 年9 月19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 書(見本院卷第34頁至第39頁、第67頁至第69頁)、103 年 11月27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本院卷第172 頁 )在卷可證。復有如附表三及附表四所示被告所有供其製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原料及工具扣案可佐。足認 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叁、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 規範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製造、持有。又按刑事 法之製造行為,乃指利用各種原、物料予以加工,製作成特 定目的之產品,甚至儲存於電腦或新科技產物,有別於自然 天生,是凡在該特定目的完成之前,所採取之一切人為措施 ,均屬之。但製造行為通常係一連串之接續舉動,產品由原 始臻於完美,常須經歷多種過程,而如何得謂完美,並無絕 對標準,是作品初經完成,其後復行去蕪存菁之純化、除臭 增香之美味化、精益求精(加料、上色)之美觀化、研粉、 壓錠、裝囊或固化、液化、軟化、乾燥化、氣化等變形不變 質之實用或應用化等進一步之加工作為,仍應構成製造行為 之一環,為該製造行為概念所涵攝。惟其既、未遂之區別, 應以法規範所禁制之目的為準,凡所製出之客體,已經達致 法規範所不允許之功能、效用者,即為充足,屬於既遂;反



之,為未遂。以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毒品為例,既已經過異構 化階段而產生滷水(液態甲基安非他命),縱然不乏雜質或 純度尚低,不夠好用,但既尚非完全不能施用,自已達致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1 項所禁制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 社會危害性,應為既遂,況若有部分工具之上已然形成晶體 渣屑,縱然量至極微,仍難謂非已達既遂(最高法院102 年 度臺上字第1367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扣案被告所製造如附 表一所示之物,已有結成甲基安非他命晶體者,而呈現液態 尚未結晶者,亦皆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依前 揭說明,已達既遂。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 條第2 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罪。被告製造第二級毒 品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製造第二級毒品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又按數行為於同時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 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即屬 接續犯,為包括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 旨參照)。公訴意旨雖以被告先依附表六之流程製造如附表 一編號1 、2 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既遂後(起訴書原起訴被 告此部分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製造第二級毒 品未遂罪,後經檢察官更正起訴法條為同條例第4 條第2 項 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罪),因無法結晶,復另基於製造第二 級毒品之犯意,製造附表一編號3 、5 、7 等甲基安非他命 成品既遂,而認被告涉犯2 次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罪,應予 分論併罰等語。然查被告雖曾於警詢及偵查中陳稱其有製造 甲基安非他命2 次,第1 次因無法結晶而失敗等語(見警二 卷第10頁;偵卷第71頁反面)。惟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堅稱 :伊於103 年3 、4 月間承租前揭租屋處前,就已慢慢收集 感冒藥丸作為本案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原料,伊所稱第1 次 失敗無法結晶之物即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物,伊知道 此些物已經是甲基安非他命,但因無法結晶,無法拿來販賣 ,才認為是失敗,本案伊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就是為了販賣, 所以才想將之製造成功,而在同樣地點,用同樣的工具及原 料繼續製造,並從上開無法結晶之物,取出部分,加水及少 許鹽煮沸去除水分後,再拿去冰箱冰,在被查獲之前,就有 部分結晶如附表一編號3 、5 等物等語(見本院卷第52頁至 第55頁)。則依被告所述,其係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於承 租前揭租屋處前,即開始陸續收集本案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 原料,並自103 年4 月間承租該租屋處後,迄同年6 月22日



為警查獲前,在同一地點,利用相同之原料及工具,以相同 製造方式,反覆實驗、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縱過程中已有部 分製成物雖無法結晶但已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屬既遂,然 甲基安非他命之製造,本係一連串之接續舉動,常須行為人 不斷反覆實驗,經歷多種過程,產品始臻於完美,被告既係 基於同一為持以販賣之行為動機,於持續進行之密接時間內 ,在同一地點,以相同方式,持續實驗、製造甲基安非他命 ,且侵害同一法益,於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認屬接續犯,論以包 括一罪較為合理。是公訴意旨認應分論併罰,容有未恰,附 此敘明。
三、被告前於94年間因運輸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重 訴字第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年確定,於100 年6 月3 日 假釋出監而付保護管束,102 年4 月13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 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除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不得 加重外,應就其餘法定刑部分,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 加重其刑。
四、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不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就有期徒刑及罰金刑部分, 均依法先加後減之。
五、另按量刑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然仍應受比例原則等法 則之拘束,並非可恣意為之,致礙及公平正義之維護,必須 兼顧一般預防之普遍適應性與具體個案特別預防之妥當性, 始稱相當。而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 ,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 ,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應先 依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科以最低刑度,猶嫌過重時, 始得為之(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9 號、99年度臺上字第 5999號判決要旨參照)。辯護人雖請求本院依刑法第59條酌 減被告之刑。查被告雖就本案犯行坦承不諱,然其本案製造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數量非少,規模非小,且其前即 有運輸第一級毒品之犯罪科刑紀錄,已如前述,又再為本案 犯行,另參諸被告所為之犯行對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之危害 ,客觀上難謂有何值得憫恕而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之處,且 其所犯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第2 項、刑法第66條、第67條規定減輕其刑後,其法定最低 刑度為3 年6 月有期徒刑,與其所為之本案犯罪情節相較, 並無情輕罰重而有違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之情形,爰不另



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附此敘明。
六、爰審酌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對他人 身心健康影響甚鉅,竟為圖製造第二級毒品販賣以牟利,而 為本案製造犯行,實應給予相當之責難;暨審酌其本案製造 第二級毒品之數量非少、規模非小;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尚可;及其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 見警一卷第1 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欄)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沒收部分
㈠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 ,經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已如 前述(各扣押物詳細鑑定結果,詳見附表一所示),且為被 告本案所製造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規定,就附表一所示之物及盛裝該等毒品之容器 (因與該等毒品難以析離,而應併予沒收銷燬,臺灣高等法 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8號研討結果參 照),均宣告沒收銷燬。
㈡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檢出毒品先驅原料假 麻黃成分乙節,已如前述,且係供被告犯本案之罪所用之 物,因假麻黃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4 款所 列管之第四級毒品,屬違禁物,因違禁物不問是否屬於被告 所有,皆應宣告沒收,自應優先適用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00 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 議意旨參照)。
㈢另按查獲之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所明定。惟該條項所定者,係限於「專供」製造 或施用毒品之器具,所謂「專供」,係指器具本身性質上專 供為製造、施用毒品之用者為限,若通常可以供他項用途之 器具,以之代用,或將本供為他用途之器具拼湊後,以供製 造或施用,均非屬之(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抗字第121 號裁 定要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三及附表四所示之物,均為被 告所有,供其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原料 及工具乙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 201 頁至第203 頁),核屬供被告犯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罪 所用之物,復查無實據認該等物品為專供製造毒品之器具, 爰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均宣告 沒收。




㈣至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或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或非被告所有(各扣押物不沒收之理由,詳見附表五所示) ,爰均不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7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書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張瑋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本案製造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
┌───┬───────┬──┬──────────────────┐
│編號 │扣押物 │數量│鑑定結果 │
│(起訴├───────┤ │ │
│書附表│扣押位置 │ │ │
│一編號├───────┤ │ │




│/ 現場│照片(警卷㈡)│ │ │
│採證編│ │ │ │
│號) │ │ │ │
├───┼───────┼──┼──────────────────┤
│1 │不明結晶 │1盤 │* 經檢視為褐色液體,下層有褐色晶體,│
│(25/ ├───────┤ │因無法有效分離,故合併取樣鑑定。 │
│2-1) │2 人座沙發旁地│ │㈠驗前毛重31.84 公克(包裝玻璃瓶重約│
│ │面黃色塑膠方盤│ │ 18.19 公克),驗前淨重約13.65 公克│
│ │內 │ │。 │
│ ├───────┤ │㈡取0.40公克鑑定用罄,餘13.25 公克。│
│ │第209頁 │ │㈢檢出: │
│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
│ │ │ │ 及「假麻黃」等毒品成分。 │
│ │ │ │㈣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29% ;麻黃│
│ │ │ │ 純度約8%;假麻黃純度約38% 。 │
│ │ │ │(見本院卷第31頁) │
├───┼───────┼──┼──────────────────┤
│2 │不明結晶 │1盤 │* 經檢視為黃色液體,下層有黃色晶體,│
│(26/ ├───────┤ │因無法有效分離,故合併取樣鑑定 │
│2-2) │2 人座沙發旁地│ │㈠驗前毛重33.15 公克(包裝玻璃瓶重約│
│ │面藍色塑膠方盤│ │ 18.19 公克),驗前淨重約14.96 公克│
│ │內 │ │ 。 │
│ ├───────┤ │㈡取0.35公克鑑定用罄,餘14.61 公克。│
│ │第209 頁、第21│ │㈢檢出: │
│ │0 頁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
│ │ │ │ 及「假麻黃」等毒品成分。 │
│ │ │ │㈣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29% ;麻黃│
│ │ │ │ 純度約7%;假麻黃純度約40% 。 │
│ │ │ │(見本院卷第31頁) │
├───┼───────┼──┼──────────────────┤
│3 │不明結晶 │1個 │*經檢視為褐色晶體 │
│(28/ ├───────┤ │㈠驗前毛重23.49公克(包裝玻璃瓶重約 │
│3-1) │橢圓形玻璃桌上│ │ 18.19公克),驗前淨重約5.30公克。 │
│ │現場編號3-2 玻│ │㈡取0.16公克鑑定用罄,餘5.14公克。 │
│ │璃燒杯上金屬濾│ │㈢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網內 │ │ 。 │
│ ├───────┤ │㈣純度約89%。 │
│ │第211 頁、第21│ │(見本院卷第31頁) │




│ │2 頁 │ │ │
├───┼───────┼──┼──────────────────┤
│4 │不明晶體 │1個 │*經檢視為褐色晶體 │
│(29/ ├───────┤ │㈠驗前毛重18.41公克(包裝玻璃瓶重約 │
│3-2) │橢圓形玻璃桌上│ │ 18.19公克),驗前淨重約0.22公克。 │
│ │玻璃燒杯(200m│ │㈡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0.15公克。 │
│ │l)內 │ │㈢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
│ │第211 頁、第21│ │㈣純度約80%,驗前純質淨重約0.17公克 │
│ │2 頁 │ │ 。 │
│ │ │ │(見本院卷第31頁) │
├───┼───────┼──┼──────────────────┤
│5 │不明結晶 │1個 │*經檢視為褐色液體 │
│(30/ ├───────┤ │㈠驗前毛重21.09公克(包裝玻璃瓶重約 │
│3-3) │橢圓形玻璃桌上│ │ 18.19公克),驗前淨重約2.90公克。 │
│ │現場編號3-4 玻│ │㈡取0.09公克鑑定用罄,餘2.81公克。 │
│ │璃燒杯上金屬濾│ │㈢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網內 │ │ 。 │
│ ├───────┤ │㈣純度約94%,驗前純質淨重約2.72公克 │
│ │第213頁 │ │ 。 │
│ │ │ │(見本院卷第31頁至第32頁) │
├───┼───────┼──┼──────────────────┤
│6 │不明液體 │1個 │* 經檢視為褐色液體,下層有褐色晶體,│
│(31/ ├───────┤ │因無法有效分離,故合併取樣鑑定 │
│3-4 )│橢圓形玻璃桌上│ │㈠驗前毛重27.19公克(包裝玻璃瓶重約 │
│ │玻璃燒杯(250m│ │ 18.19公克),驗前淨重約9.00公克。 │
│ │l )內 │ │㈡取0.50公克鑑定用罄,餘8.50公克。 │
│ ├───────┤ │㈢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第213 頁至第21│ │ 。 │
│ │4 頁 │ │㈣純度約54%,驗前純質淨重約4.86公克 │
│ │ │ │ 。 │
│ │ │ │(見本院卷第32頁) │
├───┼───────┼──┼──────────────────┤
│7 │不明結晶 │1個 │*經檢視為淡黃色晶體 │
│(32/ ├───────┤ │㈠驗前毛重18.31公克(包裝玻璃瓶重約 │
│3-5) │橢圓形玻璃桌上│ │ 18.19公克),驗前淨重約0.12公克。 │
│ │玻璃碗底部 │ │㈡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0.07公克。 │
│ ├───────┤ │㈢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第214頁 │ │ 。 │
│ │ │ │㈣純度約93%,驗前純質淨重約0.11公克 │




│ │ │ │ 。 │
│ │ │ │(見本院卷第32頁) │
├───┼───────┼──┼──────────────────┤
│8 │不明液體 │1個 │*經檢視為褐色液體 │
│(39/ ├───────┤ │㈠驗前毛重34.20公克(包裝玻璃瓶重約 │
│4-1) │橢圓形玻璃桌下│ │ 18.19公克),驗前淨重約16.01公克。│
│ │方地面塑膠量杯│ │㈡取0.80公克鑑定用罄,餘15.21公克。 │
│ │內(1000ml) │ │㈢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
│ │第224頁 │ │㈣檢出非毒品成分:Triprolidine。 │
│ │ │ │㈤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6%。 │
│ │ │ │(見本院卷第35頁) │
├───┼───────┼──┼──────────────────┤
│9 │不明液體 │1組 │*經檢視為淡褐色液體(甲醇潤洗) │
│(41/ ├───────┤ │㈠驗前毛重28.28公克(包裝玻璃瓶重約 │
│4-3) │橢圓形玻璃桌下│ │ 18.16 公克),驗前淨重約10.12 公克│
│ │方地面吸食器內│ │ 。 │
│ ├───────┤ │㈡取0.60公克鑑定用罄,餘9.52公克。 │
│ │第225頁 │ │㈢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 │
│ │ │ │(見本院卷第172頁) │
├───┼───────┼──┼──────────────────┤
│10 │不明液體 │1張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甲醇潤洗採樣) │
│(47/ ├───────┤ │㈠驗前毛重32.19公克(包裝玻璃瓶重約 │
│6-1) │雙人床前地面現│ │ 18.19公克),驗前淨重約14.00公克。│
│ │場編號6-2 塑膠│ │㈡取0.44公克鑑定用罄,餘13.56公克。 │
│ │濾網濾紙內 │ │㈢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
│ │第231 頁、第23│ │(見本院卷第35頁) │
│ │2 頁 │ │ │
├───┼───────┼──┼──────────────────┤
│11 │不明液體 │1個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
│(49/ ├───────┤ │㈠驗前毛重39.07公克(包裝玻璃瓶重約 │
│6-3) │雙人床前塑膠量│ │ 18.19公克),驗前淨重約20.88公克。│
│ │杯(3,000ml )│ │㈡取0.77公克鑑定用罄,餘20.11公克。 │
│ │內 │ │㈢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
│ │第231 頁、第23│ │㈣純度約10%,驗前純質淨重約2.08公克 │
│ │3 頁 │ │ 。 │
│ │ │ │(見本院卷第35頁) │




├───┼───────┼──┼──────────────────┤
│12 │不明液體 │1桶 │*經檢視為黃色液體 │
│(51/ ├───────┤ │㈠驗前毛重29.37公克(包裝玻璃瓶重約 │
│8-1) │陽臺西北側、椅│ │ 18.19公克),驗前淨重約11.18公克。│
│ │子右側地上塑膠│ │㈡取1.02公克鑑定用罄,餘10.16公克。 │
│ │圓桶內 │ │㈢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成分。 │
│ │第236 頁、第23│ │㈣另檢出Xylene成分。 │
│ │7 頁 │ │(見本院卷第35頁) │
├───┼───────┼──┼──────────────────┤
│13 │不明液體 │1桶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下層為紅褐色物質 │
│(52/ ├───────┤ │,因無法有效分離,故合併取樣鑑定 │
│8-2) │陽臺西北側、椅│ │㈠驗前毛重35.05公克(包裝玻璃瓶重約 │
│ │子右側地上塑膠│ │ 18.19公克),驗前淨重約16.86公克。│
│ │圓桶內 │ │㈡取4.55公克鑑定用罄,餘12.31公克。 │
│ ├───────┤ │㈢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第236 頁、第23│ │ 成分。 │
│ │8 頁 │ │㈣另檢出Xylene成分及碳(C)、氧(O)、鈉│
│ │ │ │ (Na)、氯(Cl)、磷(P)及碘(I)等元素成│
│ │ │ │ 分。 │
│ │ │ │(見本院卷第35頁) │
├───┼───────┼──┼──────────────────┤
│14 │不明液體 │1個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
│(53/ ├───────┤ │㈠驗前毛重33.91公克(包裝玻璃瓶重約 │
│8-3) │陽臺西北側、現│ │ 18.19公克),驗前淨重約15.72公克。│
│ │場編號8-4 磁爐│ │㈡取0.91公克鑑定用罄,餘14.81公克。 │
│ │上鋼鍋內 │ │㈢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
│ │第236 頁、第23│ │㈣純度約11%。 │
│ │9 頁 │ │(見本院卷第35至36頁) │
├───┼───────┼──┼──────────────────┤
│15 │不明液體 │1個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甲醇潤洗採樣) │
│(64/ ├───────┤ │㈠驗前毛重29.68公克(包裝玻璃瓶重約 │
│9) │起居室木桌下紙│ │ 18.19公克),驗前淨重約11.49公克。│
│ │箱內不銹鋼鍋 │ │㈡取0.99公克鑑定用罄,餘10.50公克。 │
│ ├───────┤ │㈢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第244頁 │ │ 。 │
│ │ │ │(見本院卷第37頁) │
├───┼───────┼──┼──────────────────┤
│16 │不明液體 │3片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甲醇潤洗採樣) │




│(74/ ├───────┤ │㈠驗前毛重34.99公克(包裝玻璃瓶重約 │
│15-2)│現場編號15-3塑│ │ 18.19公克),驗前淨重約16.80公克。│
│ │膠濾網濾紙內 │ │㈡取0.81公克鑑定用罄,餘15.99公克。 │
│ ├───────┤ │㈢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第255 頁、第25│ │ 。 │
│ │6 頁 │ │(見本院卷第37頁) │
├───┼───────┼──┼──────────────────┤
│17 │不明液體 │1個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甲醇潤洗採樣) │
│(76/ ├───────┤ │㈠驗前毛重26.70公克(包裝玻璃瓶重約 │
│15-4)│現場編號16冰箱│ │ 18.19公克),驗前淨重約8.51公克。 │
│ │上玻璃碗內 │ │㈡取0.68公克鑑定用罄,餘7.83公克。 │
│ ├───────┤ │㈢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第255 頁、第25│ │ 。 │
│ │7 頁 │ │(見本院卷第37頁至第38頁) │
├───┼───────┼──┼──────────────────┤
│18 │不明液體 │1個 │*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甲醇潤洗採樣) │
│(81/ ├───────┤ │㈠驗前毛重26.52公克(包裝玻璃瓶重約 │
│17-4)│起居室流理臺開│ │ 18.19公克),驗前淨重約8.33公克。 │
│ │放式收納櫃下層│ │㈡取0.85公克鑑定用罄,餘7.48公克。 │
│ │現場編號17-4不│ │㈢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銹鋼盤內 │ │ 。 │
│ ├───────┤ │(見本院卷第38頁) │
│ │第263頁 │ │ │
└───┴───────┴──┴──────────────────┘
【附表二】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沒收之扣押物品┌───┬───────┬──┬──────────────────┐
│起訴書│扣押物 │數量│鑑定結果 │
│附表一├───────┤ │ │
│編號/ │扣押位置 │ │ │
│現場採├───────┤ │ │
│證編號│照片(警卷㈡)│ │ │
├───┼───────┼──┼──────────────────┤
│24/ │不明液體 │1桶 │*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 │
│1-24 ├───────┤ │㈠驗前毛重32.52公克(包裝玻璃瓶重約 │
│ │廁所地面 │ │ 18.19公克),驗前淨重約14.33公克。│
│ ├───────┤ │㈡取1.54公克鑑定用罄,餘12.79公克。 │
│ │第207頁 │ │㈢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
│ │ │ │ 黃」成分 │
│ │ │ │㈣檢出非毒品成分:Carbinoxamine │
│ │ │ │㈤測得假麻黃純度約1%。 │




│ │ │ │(見本院卷第30至31頁) │
└───┴───────┴──┴──────────────────┘
【附表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前段沒收之扣押物品
┌───┬───────┬──┬──────────────────┐
│編號 │扣押物 │數量│備 註│
│(起訴├───────┤ │ │
│書附表│扣押位置 │ │ │
│一編號├───────┤ │ │
│/ 現場│照片(警卷㈡)│ │ │
│採證編│ │ │ │
│號) │ │ │ │
├───┼───────┼──┼──────────────────┤
│1 │鹽酸 │1罐 │未開封,標示為「Hydrochloric Acid」 │
│(1/ ├───────┤ │ │
│1-1) │廁所地面 │ │ │
│ ├───────┤ │ │
│ │第193頁 │ │ │
├───┼───────┼──┼──────────────────┤
│2 │不明液體 │1桶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
│(2/ ├───────┤ │㈠驗前毛重33.77公克(包裝玻璃瓶重約 │
│1-2) │廁所地面塑膠方│ │ 18.19公克),驗前淨重約15.58公克。│
│ │形桶(20L)內 │ │㈡取1.56公克鑑定用罄,餘14.02公克。 │
│ ├───────┤ │㈢未檢出: │
│ │第194頁 │ │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
│ │ │ │ 非他命」 │
│ │ │ │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
│ │ │ │ 及「假麻黃」等毒品成分 │
│ │ │ │(見本院卷第28頁) │
├───┼───────┼──┼──────────────────┤
│3 │不明液體 │1個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
│(3/ ├───────┤ │㈠驗前毛重34.66公克(包裝玻璃瓶重約 │
│1-3) │廁所地面塑膠量│ │ 18.19公克),驗前淨重約16.47公克。│
│ │杯(5,000ml )│ │㈡取1.50公克鑑定用罄,餘14.97公克。 │
│ │內 │ │㈢未檢出: │
│ ├───────┤ │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
│ │第194頁 │ │ 非他命」 │
│ │ │ │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
│ │ │ │ 及「假麻黃」等毒品成分 │
│ │ │ │(見本院卷第28頁) │




├───┼───────┼──┼──────────────────┤
│4 │不明液體 │1個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
│(4/ ├───────┤ │㈠驗前毛重33.42公克(包裝玻璃瓶重約 │
│1-4) │廁所地面塑膠量│ │ 18.19公克),驗前淨重約15.23公克。│
│ │杯(3,000ml )│ │㈡取1.22公克鑑定用罄,餘14.01公克。 │
│ │內 │ │㈢未檢出: │
│ ├───────┤ │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
│ │第195頁 │ │ 非他命」 │
│ │ │ │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
│ │ │ │ 及「假麻黃」等毒品成分 │
│ │ │ │(見本院卷第28頁) │
├───┼───────┼──┼──────────────────┤
│5 │不明液體 │1個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
│(7/ ├───────┤ │㈠驗前毛重32.67公克(包裝玻璃瓶重約 │
│1-5) │廁所地面塑膠量│ │ 18.19公克),驗前淨重約14.48公克。│
│ │杯(5,000ml )│ │㈡取0.89公克鑑定用罄,餘13.59公克。 │
│ │內 │ │㈢未檢出: │
│ ├───────┤ │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
│ │第196頁 │ │ 非他命」 │
│ │ │ │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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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